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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5-04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审计

  □是 R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R否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R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R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R不适用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R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R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汪文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汪文强                    会计机构负责人:石显宗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汪文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汪文强                     会计机构负责人:石显宗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 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R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5-044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2202300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

  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5年4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5]2号),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2025年4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股份),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广贤路1009号。

  冯全宏,男,1952年11月出生,时任围海股份董事长,住址:浙江省宁波市。

  冯婷婷,女,1980年1月出生,时任围海股份董事长,住址:上海市。

  仲成荣,男,1968年12月出生,时任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年设计)董事长、围海股份董事长,住址:上海市。

  汪文强,男,1975年11月出生,时任围海股份董事长、现任围海股份总经理、千年设计董事、董事长,住址:浙江省宁波市。

  王掌权,男,1969年9月出生,时任围海股份副董事长、千年设计董事,住址:浙江省宁波市。

  杨贤水,男,1965年4月出生,时任围海股份总经理,住址:浙江省宁波市。

  胡寿胜,男,1972年1月出生,时任围海股份财务总监、千年设计董事、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宁波市。

  张晨旺,男,1974年10月出生,现任围海股份副董事长、千年设计董事,住址:浙江省宁波市。

  付显阳,男,1974年11月出生,现任围海股份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宁波市。

  李威,男,1982年8月出生,现任围海股份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宁波市。

  王可飞,男,1972年12月出生,时任围海股份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宁波市。

  宋敏,女,1984年11月出生,时任围海股份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宁波市。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及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围海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一、千年设计虚增收入、虚减成本导致围海股份相应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千年设计系围海股份2018年收购的子公司。经查,千年设计存在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未考虑项目设计批复、审图、施工配合情况,未根据合同变更、造价审定情况及时调整收入,且未按照千年设计与分公司承包经营模式足额确认成本,导致收入跨期确认、成本计量不准确,围海股份2018年、2019年、2022年增收入分别为-119.22万元、10,797.65万元、-2.95万元;虚减成本分别为7,244.06万元、7,062.74万元、-8,967.33万元;虚增利润分别7,124.84万元、17,860.39万元、-8,970.28万元,占围海股份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20.8%、12.73%、12.64%。

  以上违法事实导致围海股份商誉减值基础发生变化,影响围海股份商誉减值计提金额,围海股份2019年全额计提商誉减值无合理依据。

  二、围海股份部分工程项目未合理确认减值损失导致相应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围海股份承接的宁海县三山涂促淤试验堤项目(以下简称宁海项目)、六安市淠河总干渠(九里沟-青龙堰)东部新城段水利综合治理PPP项目(以下简称六安项目)因增值税税率适用错误、跨期确认合同履约成本等事项,未合理确认减值损失,导致围海股份虚增2021年度利润总额6,706.09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60.62%;虚减2022年度利润总额6,508.42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17%。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财务资料、会议资料、合同资料、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围海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关责任人员违反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冯全宏自2010年1月至2019年8月任围海股份董事长,负责围海股份的全面管理工作。冯全宏未审慎关注千年设计上述违法事项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在围海股份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是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冯婷婷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任围海股份董事长,负责围海股份的全面管理工作。冯婷婷未审慎关注千年设计上述违法事项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在围海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是2019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仲成荣自2015年1月至2019年12月担任千年设计董事长,负责千年设计全面管理工作;2019年8月至12月任围海股份董事长,负责围海股份的全面管理工作。仲成荣隐瞒千年设计上述违法事实,直接导致围海股份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是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汪文强自2021年2月起历任围海股份董事长、总经理,自2021年9月起任千年设计董事,自2022年8月起任千年设计董事长,负责围海股份的全面管理工作。汪文强知悉千年设计存在内部承包经营,未充分核实千年设计收入成本问题,知悉六安项目股权转让情况,未充分关注宁海项目、六安项目的减值过程,在围海股份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是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掌权自2016年1月至2019年8月任围海股份副董事长、2018年5月至2021年9月任千年设计董事。王掌权未审慎关注千年设计上述违法事项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在围海股份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是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杨贤水自2016年1月至2019年8月任围海股份总经理,负责围海股份的日常运营,是2018年会计工作负责人。杨贤水未审慎关注千年设计上述违法事项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在围海股份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是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胡寿胜自2010年1月至2020年6月任围海股份财务总监、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任千年设计董事、财务总监,全面负责围海股份财务工作。胡寿胜未审慎关注千年设计收入成本会计处理事项,在围海股份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是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晨旺自2021年2月起任围海股份副董事长,自2021年9月起任千年设计董事。张晨旺知悉千年设计存在内部承包经营,未充分核实千年设计收入成本问题,在围海股份202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是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付显阳自2020年5月起任围海股份副总经理。付显阳知悉六安项目股权转让情况,参与宁海项目、六安项目的减值过程,在围海股份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是 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威自2020年4月起任围海股份副总经理。李威参与六安项目股权转让事项,知悉宁海项目、六安项目的减值过程,在围海股份 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是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可飞自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任围海股份财务总监,全面负责围海股份财务工作。王可飞知悉六安项目股权转让情况,参与2021年度宁海项目、六安项目减值过程,在围海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是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宋敏自2022年7月至2024年4月任围海股份财务总监,2022年8月任千年设计董事,全面负责围海股份财务工作。宋敏知悉千年设计存在内部承包经营,未充分核实千年设计收入成本问题,知悉六安项目的股权转让情况,参与2022年度宁海项目、六安项目的减值过程,在围海股份202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是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冯全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王掌权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3.对杨贤水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

  2.对仲成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3.对汪文强给予警告,并处以220万元罚款;

  4.对冯婷婷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5.对胡寿胜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6.对宋敏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7.对张晨旺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8.对付显阳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9.对李威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10.对王可飞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仲成荣违法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仲成荣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9.8.1条规定,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就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加强并提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意识,加强业务监控和财务管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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