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49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同意,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可川科技”)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2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4.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649.60万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796.00万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2)3310017号”验资报告。2022年10月11日,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至2024年12月31日。
公司于2025年3月6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由于发行需要,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本保荐机构”)签订保荐与承销协议,聘请南京证券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南京证券承接。
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南京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南京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南京证券基本情况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四、南京证券保荐工作概述
南京证券作为可川科技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指定孙丽丽、王永杰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工作。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期间,南京证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通过日常沟通、现场访谈、现场检查、查阅以前年度持续督导相关文件等尽职调查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审阅。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发表募集资金使用核查意见,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5、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6、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南京证券因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机构,于2025年3月21日起承接中信证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职责,并指定保荐代表人孙丽丽、王永杰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已按要求履行了变更保荐机构的公告程序。
除上述事项外,本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本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工作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本保荐机构并与本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本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本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上交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期间,本保荐机构对公司在上交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期间,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披露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及实施情况,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仍将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十一、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孙丽丽 王永杰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李剑锋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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