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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D33版)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公告

  (上接D33版)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重大违规被公司辞退、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等,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行权股票期权及已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权/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行权股票期权及已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行权/解除限售后及时支付当期将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行权股票期权及已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行权/解除限售后及时支付当期将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已行权部分股票期权和已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其指定的继承人继承,若该部分股票尚未缴纳完毕个人所得税,由其指定的继承人依法代为缴纳。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应提交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股票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2017年3月31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5年4月30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7.82元/股(假设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收盘价同测算日收盘价为7.82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至每期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0.2512%、17.2779%、16.1913%、16.3050%(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及以上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

  2、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2025年5月底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权日、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权益,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二)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草案审议当日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以2025年4月30日收盘价预测算)—授予价格,为每股3.71元。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2025年5月底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权益,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费用预测见下表:

  

  十四、网上公告附件

  1、《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日

  

  证券代码:603162        证券简称:海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5-033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以书面或通讯方式发出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5年4月30日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洲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的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并具有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能够达到考核效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人员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具体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5月1日

  

  证券代码:603162        证券简称:海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5-032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以书面或通讯方式发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5年4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曾而斌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定了《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实施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关联董事郑玉芳女士、刘国勇先生、乐君杰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3票回避,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了保证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关联董事郑玉芳女士、刘国勇先生、乐君杰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3票回避,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及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或行权价格、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前,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相关协议书、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资格和行权条件及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资格和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或解除限售,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或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或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7)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或解除限售资格,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继承事宜等;

  (8)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9)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文件;

  (10)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关联董事郑玉芳女士、刘国勇先生、乐君杰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3票回避,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出售船舶暨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的议案》

  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海通国际船务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大南京海运有限公司、大广州海运有限公司、大武汉海运有限公司、大深圳海运有限公司拟将四条标的船出售于厦门象屿金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并同其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回避,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船舶暨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的公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回避,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日

  

  证券代码:603162         证券简称:海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5-035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船舶暨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通发展”)全资子公司海通国际船务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大南京海运有限公司、大广州海运有限公司、大武汉海运有限公司、大深圳海运有限公司拟将四条标的船舶(船舶信息请见下文“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出售于厦门象屿金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并与其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船舶暨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签订本次船舶出售及经营性租赁业务相关的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公司名称:厦门象屿金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A6RJ4C

  3、成立日期:2016年8月10日

  4、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5、注册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屿南四路3号C栋9层02

  6、注册资本:138,000万元人民币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融资租赁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融资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供应链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船名:AM ANNABA

  IMO号:9669330

  船级社:American Bureau of Shipping

  船旗:Marshall Islands

  船舶类型:散货船

  建造年份:2013年

  载重吨:76,079

  2、船名:AM ZENICA

  IMO号:9669342

  船级社:American Bureau of Shipping

  船旗:Marshall Islands

  船舶类型:散货船

  建造年份:2014年

  载重吨:76,089

  3、船名: AM KRAKOW

  IMO号:9624122

  船级社:Lloyd’s Register

  船旗:Marshall Islands

  船舶类型:散货船

  建造年份:2013年

  载重吨:81,752

  4、船名:AM BUCHANAN

  IMO号:9624110

  船级社:Lloyd’s Register

  船旗:Marshall Islands

  船舶类型:散货船

  建造年份:2013年

  载重吨:81,795

  四、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一)船舶出售

  1、卖方:海通国际船务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大南京海运有限公司、大广州海运有限公司、大武汉海运有限公司、大深圳海运有限公司

  2、买方:厦门象屿金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3、交易标的:4艘干散货船舶,包括AM ANNABA、AM ZENICA、AM KRAKOW、AM BUCHANAN

  4、交易金额:5,925万美元

  5、具体内容以最终签订文本及交易文件为准

  (二)经营性租赁业务

  1、承租方:海通国际船务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大南京海运有限公司、大广州海运有限公司、大武汉海运有限公司、大深圳海运有限公司

  2、出租方:厦门象屿金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3、租赁标的:4艘干散货船舶,包括AM ANNABA、AM ZENICA、AM KRAKOW、AM BUCHANAN

  4、租赁模式:经营性租赁

  5、租赁费用:固定租金总额不超过7,192万美元,浮动租金与指数挂钩

  6、具体内容以最终签订文本及交易文件为准

  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可优化自身资产负债结构,为公司的稳健经营提供更加充足的流动性支持,同时公司通过经营性租赁的方式可保障该等船舶的正常使用,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风险可控。

  特此公告。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日

  

  证券代码:603162        证券简称:海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5-036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5月2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5月20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长汀街23号升龙环球大厦42层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5月20日

  至2025年5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投票权。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由独立董事翁国雄先生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经济参考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2、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拟作为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5年5月14日9:00至11:30,14:30至17:00。

  (二)登记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长汀街23号升龙环球大厦42层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三)登记方式:拟报名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可携带下述文件至登记地点或将下述文件以邮件方式发送至公司邮箱ir@fz-highton.com完成登记。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凭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法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凭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合伙企业股东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合伙企业印章)、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携带相关身份证明材料、股东账户卡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二)与会股东食宿和交通费自理。

  (三)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长汀街23号升龙环球大厦42层

  联系人:黄甜甜

  联系电话:0591-88086357

  邮政编码:350004

  特此公告。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5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162        证券简称:海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5-037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5年5月15日至2025年5月16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翁国雄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与持股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翁国雄(以下简称“征集人”),其基本信息如下:

  翁国雄,男,196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1982年8月至1992年3月,任福建省财政科研所科员;1992年3月至1997年3月,任《福建财会》编辑室副主任(副科);1997年3月至1998年6月,任福建省资产评估中心部门经理;1998年6月至2001年8月,任西藏林芝地区财政局副书记、副局长;2001年8月至2004年10月,任福建省财政厅监督局调研员;2004年10月至2009年12月,任福建省资产评估管理中心主任;2009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福建省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主任;2016年11月至2019年12月,任福建省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副处级高级会计师;2022年3月至今,任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12月至今任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8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股份代持等代他人征集的情形。

  (二) 征集人利益关系情况

  征集人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

  二、 征集事项

  (一)征集内容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20日14点3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0日

  公司本次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长汀街23号升龙环球大厦42层

  3、本次股东大会征集投票权的议案

  

  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5年5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征集主张

  征集人翁国雄于2025年4月30日出席了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并对《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升员工积极性与创造力,从而提升公司生产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三、 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 征集对象

  截止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 征集期限

  2025年5月15日至2025年5月16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三) 征集程序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投票股东应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投资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证券投资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以公司签收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长汀街23号升龙环球大厦42层

  收件人:证券投资部

  邮政编码:350004

  联系电话:0591-88086357

  传真:0591-86291786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赞成”、“反对”、“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翁国雄

  2025年5月1日

  附件: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翁国雄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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