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5-063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资信状况良好、经金融机构审核符合融资条件且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莱新材”)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客户。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预计为客户银行融资提供信用担保额度不超过5,480万元人民币。截至2025年4月28日,公司已实际为客户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790.93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2025年4月28日,公司本年累计新增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7,480万元(含本次),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5.25%。
截至2025年4月28日,公司累计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7,338.92万元,其中: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790.93万元,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3,324.41万元,公司为子公司开具票据提供担保余额为2,223.57万元。累计提供担保余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61.29%。敬请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深化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提升公司竞争力。近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署了《供应链E销通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使用不超过最高限额5,000万元人民币的额度为符合条件的客户供应链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嘉兴分行”)签署了《分销通业务合作协议》,公司为客户向浙商银行嘉兴分行申请的融资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担保限额为人民币480万元。针对上述担保,公司要求客户和其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核心优质客户提供银行融资不超过人民币5,500万元的担保额度,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签署前述相关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本次担保金额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外提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资信状况良好、经金融机构审核符合融资条件且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客户,且被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供应链E销通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甲方):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3、债务人:经甲方认可,为向甲方采购广告喷墨打印材料等货物而与乙方发生借贷关系的全部债务人。
4、保证范围:贷款本金,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杂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保证责任期间:保证期间按乙方对每个债务人发放的单笔贷款分别计算,自乙方与债务人签订单笔借款合同之日起至该笔借款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如该笔借款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的,则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均至该笔借款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双方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该期限变更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二)《分销通业务合作协议》
1、保证人(核心企业):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合作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3、债务人(经销商):由核心企业推荐并经合作银行审核同意,自愿开展分销通业务的核心企业供应链下游企业。
4、分销通融资业务:经销商向合作银行申请的分销通融资业务,核心企业所有经销商合计最高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600万元。
5、担保额度: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80万元。
6、保证范围:核心企业在分销通融资业务最高融资额度内为所有经销商分销通融资业务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保证金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经销商分销通融资业务形成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质物处置费等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7、保证方式:保证金质押担保。核心企业按照所有经销商分销通融资余额的5.00%向其保证金账户交存保证金。缴纳的所有保证金形成保证金池,如经销商出现借款逾欠,合作银行有权在贷款逾欠满5个工作日后划扣保证金用于偿还逾欠贷款本息的30%,如保证金金额不足,则核心企业须履行差额补足责任,直至偿清逾欠贷款本息的30%;代偿后5个工作日内核心企业须补足保证金,直至保证金金额不低于存量全部借款金额的5%。
8、保证期间:任一经销商的分销通融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含宣布提前到期),合作银行未获清偿的,合作银行有权直接扣划核心企业保证金用于清偿全部债务。
9、其他约定事项:本协议签订后,原分销通协议(335002001)浙商分字(2024)第002号自动到期,原协议项下尚未结清的债务由本协议约定继续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深化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提升公司竞争力,符合公司整体经营规划。本次是为资信状况良好、经金融机构审核符合融资条件且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客户提供担保,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公司要求客户和其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反担保,进一步降低担保风险。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资信状况良好、经金融机构审核符合融资条件且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客户提供担保,是为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深化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提升公司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在风险控制上,公司对客户的选择将严格把控,将从资信调查等各方面严格控制,同时公司要求客户和其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反担保,进一步降低担保风险。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4月28日,公司累计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7,338.92万元,其中: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790.93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26%;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3,324.41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58.48%;公司为子公司开具票据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223.57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56%。累计提供担保余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61.29%,且超过净资产20%。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七、当年累计对外提供担保情况
截至2025年4月28日,公司本年累计新增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7,480万元(含本次),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5.25%。敬请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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