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0 证券简称:华明装备 公告编号:〔2025〕035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出售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制造”)与遵义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华明”)拟以不高于1,985.64万元通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公开询价后协议交易方式转让其所持长征电气100%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拟出售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号)。
二、交易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在展示期间与一名意向受让方上海鑫佳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佳和”)达成一致意见。经友好协商,双方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公司与鑫佳和于2025年4月30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三、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上海鑫佳和实业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25年3月24日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海丰路65号(金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强
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EFJ91B05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停车场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权结构:李国强持有鑫佳和99%股权,赵建民持有鑫佳和1%股权。
(三)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5年3月31日,鑫佳和总资产为0万元;净资产0万元;2025年1-3月鑫佳和营业收入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经核查,鑫佳和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鑫佳和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交易的定价依据
根据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在长征电气持续经营及该报告所列假设和限制条件前提下,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长征电气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985.64万元;特别事项说明:本次评估未考虑长征电气作为上述诉讼所涉债务的保证人,未来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有不确定性。
本次交易定价参考上述评估报告并结合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及遵义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拟了解其持有的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企业价值评估报告》的估值结论,从商业合理性角度出发,最终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甲方二:遵义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以上甲方一、甲方二合称甲方或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上海鑫佳和实业有限公司
丙方(标的公司):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
1、标的股权
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收购甲方持有的丙方100%股权(标的股权),即甲方一持有的丙方95%股权及甲方二持有的丙方5%股权。
2、收购价格和付款方式
2.1、收购价格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股权款共计人民币1,000,000元购买标的公司100%股权。其中:乙方应当向甲方一支付的股权款为950,000元;乙方应当向甲方二支付的股权款为50,000元。
2.2付款方式
各方同意股权款一次性支付: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全额股权款。
3、股权变更登记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将标的股权转让至乙方名下。
4、股权交割
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股权交割应在满足或豁免本协议约定的全部交割先决条件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交割日期(“交割日”)由各方协商确定,并书面通知对方。
5、标的公司的财务事项
5.1、财务信息披露与承诺
转让方已经充分告知受让方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受让方了解标的公司涉及的与兰州三维汇成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对标的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并且清楚标的公司可能存在其他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或有负债。受让方及标的公司不会因标的公司或有债务原因向转让方主张任何索赔。
5.2、债权债务承担约定
截至2025年4月29日,标的公司尚欠华明装备下属全资子公司贵州辰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辰廷公司”)账款1248.91万。受让方及标的公司同意标的公司将其对客户的应收账款出质给贵州辰廷公司,作为标的公司偿还对贵州辰廷公司全部欠款的担保,受让方及标的公司进一步同意,标的公司出质给贵州辰廷公司的应收账款的账面总额应当不低于前述标的公司对贵州辰廷公司欠款金额的150%。双方应当在股权转让交割日前共同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
6、转让税费的承担
对因履行本合同及其他相关事宜所支出的税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权过户费、印花税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各方各自承担。
7、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
7.1、如受让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股权款及标的公司债务的,应按应付未付金额每日0.1%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3个月的,则本协议解除,各方重新办理股转登记,转让方仍持有标的公司100%的股权,转让方向受让方退还除违约金外的其他已收取的费用。
7.2、如受让方及/或标的公司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之规定,解除或终止与标的公司员工的《竞业禁止/限制协议》等竞业限制约定,或因受让方及/或标的公司过错(包括但不限于竞业限制条件触发时标的公司未按时足额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金)导致《竞业禁止/限制协议》失效,或虽受让方及/或标的公司在履行《竞业禁止/限制协议》无过错,但受限员工事实上发生了竞业禁止/或限制事项(情形)的,甲方一有权要求受让方标的公司向甲方一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协议股权款的20%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一的损失的,应当由受让方补足。标的公司对本款约定中受让方的违约责任向甲方一承担连带责任。
7.3、如受让方及/或标的公司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交割完成后标的公司仍然继续使用“长征电气”作为企业名称且经转让方书面催告后15个工作日内仍未完成更名的,或者使用“长征电器”作为企业名称的,以及标的公司在更名完成之前,以任何形式许可或授权第三方使用“长征电气”字号的。受让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一有权要求受让方按标的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的25%向甲方一支付违约金。标的公司对本款约定中受让方的违约责任向甲方一承担连带责任。
7.4、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各方同意先协商,协商无效的,向甲方一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8、本协议经各方盖章并由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六、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出售有利于规避公司潜在的法律风险,同时优化资源配置及资产结构,提升公司运营效率,有利于确保公司稳健发展,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2、本次交易完成后,长征电气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按照转让价格100万元计算,本次交易预计对公司2025年度利润总额影响约为-1610万元。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具体的数据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七、报备文件
1、《股权转让协议》
2、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3、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及遵义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拟了解其持有的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企业价值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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