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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 监管局警示函等函件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26         证券简称:西藏天路      公告编号:2025-026号

  转债代码:110060         转债简称:天路转债

  债券代码:188478         债券简称:21天路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相关责任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以下简称“西藏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陈林、邱波、刘丹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5﹞6号)、《关于对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8号),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具体内容:

  (一)《关于对陈林、邱波、刘丹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5﹞6号)的内容:

  “陈林、邱波、刘丹明: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天路)存在以下问题:

  西藏天路的控股子公司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2021年的财务处理中存在收入确认不审慎的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会计差错,西藏天路已于2025年4月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陈林作为西藏天路时任董事长、邱波作为西藏天路时任总经理、刘丹明作为西藏天路时任财务总监,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8号)的内容: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2021年的财务处理中存在收入确认不审慎的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会计差错,你公司已于2025年4月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后所指出的问题,公司将严格按照西藏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并吸取教训,认真进行整改,并在期限内向西藏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加强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规范运作水平,加强信息披露质量,坚决避免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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