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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的 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828               证券简称:美凯龙              编号:2025-03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信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信美”)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本金金额为90,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不含本次)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实施融资计划,公司子公司厦门信美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银团”)申请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人民币,同下)的并购贷款(以下统称“本次融资”),借款期限不超过7年。公司拟为本次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天津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家居”)拟将其持有的房产证号为津(2022)河西区不动产权第1302716号和津(2022)河西区不动产权第1302724号、天津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家具”)拟将其持有的房产证号为房地证津字第106030752972号的房产为本次融资提供抵押担保;红星家居、烟台红星国际家居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河西区分公司(以下简称“河西分公司”)拟将其享有的红星家居物业所对应的目标物业运营收入为本次融资提供质押担保,红星家具、烟台红星国际家居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分公司(以下简称“红桥分公司”)拟将其享有的红星家具物业所对应的目标物业运营收入为本次融资提供质押担保;天津信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信美”)拟将持有厦门信美的99%股权为本次融资提供质押担保;厦门信美拟将持有烟台红星国际家居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红星”)的100%股权为本次融资提供质押担保;烟台红星拟将持有红星家居和红星家具的100%股权为本次融资提供质押担保(以下统称“本次担保”)。

  上述提供担保的担保方中红星家居、红星家具、河西分公司、红桥分公司、烟台红星目前尚未并入公司合并范围,厦门信美近日已与西藏畅星家具管理有限公司、烟台红星签署《关于烟台红星国际家居管理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以承接烟台红星100%股权,在完成股权工商变更和实际控制后,烟台红星及其子/分公司:红星家居、红星家具、河西分公司、红桥分公司将纳入公司合并范围内体系(上述收购事项此前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在决议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据市场条件办理与调整本次融资及担保有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调整期限、金额、利率等融资担保条件。

  2025年5月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的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厦门信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DNC3AGXQ

  法定代表人:彭永

  注册地址:厦门市同安区滨海西大道2567号6085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除作为本次融资的实施主体外,厦门信美未开展实际经营,暂无相关财务数据。

  厦门信美为公司的子公司,公司间接持有厦门信美60.88%股权,鉴于厦门信美其他股东并不主导本次融资方案的审批及提款事宜,因此厦门信美的其他股东未按比例提供担保。厦门信美为非失信被执行人,且与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下的关联关系。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人: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厦门信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担保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担保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2)抵押担保一

  抵押人:天津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厦门信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担保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

  担保方式:抵押担保;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生效法律文书(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等)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担保期间:在担保责任发生后,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若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抵押权人应在基于最后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

  (3)抵押担保二

  抵押人:天津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厦门信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担保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

  担保方式:抵押担保;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生效法律文书(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等)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担保期间:在担保责任发生后,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若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抵押权人应在基于最后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

  (4)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一

  出质人:天津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质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厦门信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担保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

  担保方式: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等)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5)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二

  出质人:烟台红星国际家居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河西区分公司;

  质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厦门信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担保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

  担保方式: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等)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6)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三

  出质人:天津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

  质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厦门信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担保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

  担保方式: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等)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7)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四

  出质人:烟台红星国际家居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分公司;

  质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厦门信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担保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

  担保方式: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等)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8)股权质押担保一

  出质人:天津信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质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厦门信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担保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

  担保方式:股权质押担保;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物保管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生效法律文书(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等)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9)股权质押担保二

  出质人:厦门信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质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厦门信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担保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

  担保方式:股权质押担保;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物保管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生效法律文书(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等)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10)股权质押担保三

  出质人:烟台红星国际家居管理有限公司;

  质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厦门信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担保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

  担保方式:股权质押担保;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物保管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生效法律文书(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等)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顺利实施融资计划,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且厦门信美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次融资完成后,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董事会判断其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厦门信美为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作为融资的实施主体向银团融资,对银团的还款义务,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红星家居、红星家具提供物业抵押担保及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河西分公司、红桥分公司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天津信美、厦门信美、烟台红星提供股权质押担保。有利于公司及厦门信美的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累计担保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批准的)累计担保总额为1,652,187万元(其中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为1,652,187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375,424万元,分别占2024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的35.54%、29.5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本次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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