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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宁东泰和新材担保的 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6日及2024年5月21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定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东泰和新材”)提供不超过10亿元的累计最高担保限额,为所有控股子公司的累计最高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8.21亿元。自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起12个月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累计有效余额总额(即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上述最高担保限额总额。持有上述公司股权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的持股比例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并履行各自的内部决策程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核定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2021年12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公告编号为2021-043及2021-063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宁东泰和新材担保的进展公告》,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宁东支行”)、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黄河银行”)就控股子公司宁东泰和新材向上述银行的借款事项签署了《保证合同》。

  鉴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烟台星华氨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华氨纶”)不再持有宁东泰和新材的股份,同时公司对宁东泰和新材的持股比例有所调整,公司及相关银行拟根据最新持股情况,重新界定担保义务。

  2025年5月6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宁东泰和新材与中国银行宁东支行签署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编号:2021年中银(宁东)固借字002号补003号),公司与中国银行宁东支行、宁夏黄河银行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补充协议》(编号:2021年中银(宁东)固借保字002-1号补001号)和《<保证合同>补充协议》(编号:保字第00100022021112409549-1号补001号),按照变更后的持股比例重新确定了担保义务。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MA76CTRP62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40,000万元

  成立时间:2017年12月14日

  法定代表人:张伟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学纤维、化工产品(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生物基材料、纸包装材料的制造、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普通货物运输;纺织品、日用百货、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危险化学品生产与销售(筹建,仅限于分支机构)、危险废物经营(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公司住所:宁夏宁东煤化工园区经五路东侧、铁路专用线西侧

  2、主要股东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持有其78.80%的股份,为宁东泰和新材的控股股东。

  3、截至2024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295,779.74万元,负债总额 257,560.16万元,净资产为38,219.58万元;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141,512.88万元,利润总额-41,659.11万元,净利润-38,859.81万元(上述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4、宁东泰和新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四、新担保合同及补充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宁东泰和新材与中国银行宁东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补充协议》《<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人民币(大写)壹亿伍仟柒佰陆拾万整(小写)¥157,600,000.00、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2、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3、相关协议经保证人、借贷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4、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免除原保证人星华氨纶履行主合同的连带保证责任,包括本金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万元整(小写)¥12,000,000.00、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同时解除贷款人与原保证人星华氨纶签署的编号为 2021年中银(宁东)固借保字002-3号的《保证合同》。

  (二)公司与宁夏黄河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各方同意将原合同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修改为: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借款人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贰亿元及对应的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按78.8%的份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解除星华氨纶的保证担保责任。

  本协议各方签名、盖章或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92,813.21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09%,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宁东泰和新材与中国银行宁东支行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2、公司与中国银行宁东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补充协议》,公司与宁夏黄河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补充协议》;

  3、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4、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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