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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058、200058      证券简称:深赛格、深赛格B      公告编号:2025-03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财务资助情况概述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关联参股企业深圳国际消费电子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供900万元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向深圳国际消费电子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EEC”)提供人民币9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借款期限5年,按照4.9%年化利率计息。除公司外,CEEC的另外两名股东分别按各自持股比例向CEEC提供借款1,200万元、900万元。2023年4月3日,该笔借款到期,CEEC未归还上述借款的本金900万元及2021年1月1日之日起的相应利息,公司已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具体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2023年4月8日、2023年8月9日披露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67)、《关于向关联参股企业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8)、《关于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关于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

  二、财务资助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福田区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4)粤0304民初31242号],具体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国际消费电子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1.被告深圳国际消费电子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 900万元;

  2.被告深圳国际消费电子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900万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的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粤0304民初31242号]。

  特此公告。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8日

  

  证券代码:000058、200058     证券简称:深赛格、深赛格B     公告编号:2025-032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基本情况

  2019年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通赛格时代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商业裙楼整体租赁给红星美凯龙并签署租赁合同的议案》。南通赛格时代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赛格”)与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美凯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南通赛格将南通赛格时代广场商业裙楼部分(面积共计57,481㎡)整体租赁给红星美凯龙,租赁期限15年,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24,673.10万元。因红星美凯龙单方面向南通赛格提出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搬离租赁房屋并拒不支付租金,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该仲裁立案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因2022年度租金减免纠纷,红星美凯龙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该仲裁立案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2025年3月15日、2025年3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登载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04)、《关于全资子公司南通赛格时代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出租南通赛格时代广场商业裙楼并签署租赁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5)、《关于子公司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进展暨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关于子公司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进展暨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南通赛格于近日收到《撤案决定书》[(2025)深国仲撤532号],深圳国际仲裁院决定撤销[(2025)深国仲受532号]仲裁案。南通赛格于近日收到《反请求受理通知》[(2025)深国仲受2445号-8]、《反请求受理通知》[(2025)深国仲受2445号-9],深圳国际仲裁院决定受理第一被申请人红星美凯龙、第二被申请人南通龙美国际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龙美”)提出的反请求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一)《撤案决定书》[(2025)深国仲撤532号]

  就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的申请人红星美凯龙与被申请人南通赛格之间仲裁案[(2025)深国仲受532号],申请人红星美凯龙申请撤回全部仲裁请求。

  仲裁庭决定撤销本案。

  (二)《反请求受理通知》[(2025)深国仲受2445号-8]

  1.仲裁反请求当事人

  反请求申请人: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反请求被申请人:南通赛格时代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2.反请求事项

  请求裁决反请求被申请人向反请求申请人返还已支付的2022年3个月租金4,151,750元,承担反请求申请人就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150,000元及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仲裁庭决定受理红星美凯龙提出的反请求申请。

  (三)《反请求受理通知》[(2025)深国仲受2445号-9]

  1.仲裁反请求当事人

  反请求申请人:南通龙美国际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

  反请求被申请人:南通赛格时代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2.反请求事项

  请求裁决反请求被申请人向反请求申请人支付水、电费242,811.83元及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仲裁庭决定受理南通龙美提出的反请求申请。

  三、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预计本次仲裁反请求事项对公司不构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积极、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后续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国际仲裁院《撤案决定书》[(2025)深国仲撤532号];

  2.深圳国际仲裁院《反请求受理通知》[(2025)深国仲受2445号-8];

  3.深圳国际仲裁院《反请求受理通知》[(2025)深国仲受2445号-9];

  4.《撤回仲裁请求申请书》;

  5.《仲裁反请求申请书》。

  特此公告。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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