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25-02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八《2025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因部分参会股东未投票默认弃权而未获通过。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1)。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7日14:3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77号成都中国太平金融大厦37楼
4、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晓晴女士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48名,其所持股份总数为174,853,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0951%。其中:(1)参加现场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435,6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538%;(2)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4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1,417,5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6413%。
2、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64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5,790,3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85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何俊辉、符海涛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73,065,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774%;反对1,65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474%;弃权131,5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8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4,002,2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6760%;反对1,65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912%;弃权131,5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8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328%。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3,077,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845%;反对1,65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469%;弃权1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4,014,6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7545%;反对1,65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855%;弃权1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00%。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2,990,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46%;反对1,7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960%;弃权12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3,927,5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2029%;反对1,74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295%;弃权12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76%。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3,013,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78%;反对1,66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541%;弃权171,5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8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3,950,5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486%;反对1,66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5653%;弃权171,5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8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61%。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73,170,5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376%;反对1,49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530%;弃权191,2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2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4,107,6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3435%;反对1,49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56%;弃权191,2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2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09%。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 《关于申请2025年度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3,103,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994%;反对1,60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207%;弃权13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4,040,7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9198%;反对1,60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948%;弃权13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853%。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 《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21,3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0.5114%;反对1,62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6341%;弃权16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5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4,005,9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6994%;反对1,62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828%;弃权16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77%。
关联股东回避本议案的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 《2025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56,2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0250%;反对1,82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652%;弃权155,835,67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784,4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0.9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3,756,2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1181%;反对1,82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634%;弃权20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85%。
关联股东回避本议案的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9、 《关于2025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763,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051%;反对1,84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560%;弃权24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3,701,0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7685%;反对1,84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932%;弃权24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383%。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何俊辉、符海涛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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