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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对于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股东表决采取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7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7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布澜路128号兆驰集团大厦B座5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顾伟 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88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77,733,7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8.397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26,948,5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8970%;本次会议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已扣除南昌兆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放弃的662,737,197股股份表决权。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8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50,785,2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2.500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8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9,770,2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55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5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8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9,170,2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537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远程方式出席/列席会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吴传娇律师、史一帆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1,890,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46%;反对4,934,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9%;弃权90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927,4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245%;反对4,934,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52%;弃权90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03%。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1,704,7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20%;反对5,278,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2%;弃权75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741,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130%;反对5,278,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19%;弃权75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51%。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1,462,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6%;反对5,414,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64%;弃权85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498,5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069%;反对5,414,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89%;弃权85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42%。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1,497,5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80%;反对4,991,7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8%;弃权1,24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53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663%;反对4,991,7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516%;弃权1,24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21%。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1,845,0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15%;反对5,24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0%;弃权64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881,5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478%;反对5,24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79%;弃权64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43%。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0,616,2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83%;反对6,799,7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1%;弃权3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65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918%;反对6,799,7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765%;弃权3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17%。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0,621,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87%;反对6,536,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23%;弃权57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65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013%;反对6,536,0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353%;弃权57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34%。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68,438,0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09%;反对8,845,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86%;弃权4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474,5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476%;反对8,845,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996%;弃权4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29%。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2,177,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677%;反对48,861,3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46%;弃权34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561,4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700%;反对48,861,3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486%;弃权34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4%。

  公司股东南昌兆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226,347,030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9,437,4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084%;反对37,993,7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11%;弃权30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473,8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274%;反对37,993,7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663%;弃权30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吴传娇律师、史一帆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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