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3 证券简称:创新医疗 公告编号:2025-0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8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为9:15至15:00。
2、会议地点:浙江省诸暨市山下湖珍珠工业园区公司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陈海军董事长。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0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6,997,72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045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名,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04,950,1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7829%。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59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047,5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623%。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60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074,1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68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9,108,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9.6428%;反对27,754,1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2589%;弃权1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3%。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4,185,2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488%;反对27,754,1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313%;弃权13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0%。
2、审议《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9,095,6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332%;反对27,721,9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354%;弃权18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5%。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4,172,0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076%;反对27,721,9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309%;弃权18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15%。
3、审议《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9,083,2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241%;反对27,756,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608%;弃权15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1%。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4,159,6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690%;反对27,756,7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394%;弃权15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7%。
4、审议《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09,088,1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277%;反对27,719,1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333%;弃权19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0%。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4,164,5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842%;反对27,719,1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221%;弃权19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36%。
5、审议《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050,9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005%;反对27,734,6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446%;弃权21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8%。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4,127,3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683%;反对27,734,6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705%;弃权21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13%。
6、审议《关于聘请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099,0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357%;反对27,595,8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433%;弃权30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0%。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4,175,4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182%;反对27,595,8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377%;弃权30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4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乔心如、金如意。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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