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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539          证券简称:宏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2025年4月18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8日(星期四)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8日(星期四)。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德俭路75号1幢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王文志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8、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4月28日。

  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了述职。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9人,代表股份73,347,5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55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3,055,9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36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4人,代表股份291,6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7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5人,代表股份291,7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4人,代表股份291,6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71%。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会议由公司王文志董事长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经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279,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6%;反对67,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7%;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778%;反对67,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508%;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286,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2%;反对60,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1%;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1771%;反对60,2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515%;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286,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2%;反对60,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1%;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1771%;反对60,2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515%;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4.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287,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4%;反对60,0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9%;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2457%;反对60,0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5830%;弃权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8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5.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286,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2%;反对60,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1%;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1771%;反对60,2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515%;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286,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2%;反对60,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1%;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1771%;反对60,2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515%;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7.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287,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4%;反对60,0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9%;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2457%;反对60,0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5830%;弃权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8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8.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279,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6%;反对67,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7%;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778%;反对67,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508%;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茜芝律师、谢弘毅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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