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72 证券简称:燕东微 公告编号:2025-04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及存放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22]2575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179,865,617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21.98元。截至2022年12月13日,公司共募集资金3,953,446,261.66元,扣除发行费用196,932,884.6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756,513,376.97元。
截至2022年12月13日,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22]000877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经本公司2021年第一届第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业经本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于2023年第一届第十五次董事会对其进行修改。
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经营需要,本公司分别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3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燕东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东科技”)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1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多个募集资金账户的原因为分别存放投资项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2022年12月15日,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会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燕东科技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授权保荐代表人在银行对公营业时间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复印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并要求保荐代表人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调查一次。
根据本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荐协议》,本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存款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00万元且累计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书面形式通知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商业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111,997,870.26元,其中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56,997,870.26元,尚未到期的现金管理余额为55,000,000.00元。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注:募集资金专户初始存放资金3,771,438,546.97元,与募集资金净额3,756,513,376.97元存在差额,差异原因为发行费用中有14,925,170.00元在初始存入募集资金专户时尚未支付。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详见附表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三、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方案一致,无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先期投入项目转让及置换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由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2022年12月31日,自筹资金实际投资金额165,429.81万元,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年2月24日出具《关于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140号)核验。2023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165,395.57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34.24万元。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最近3年实现效益的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
详见附表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说明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是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支持,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无法单独核算项目效益。
(三)未能实现承诺收益的说明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累计实现收益与承诺收益情况详见附表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六、前次发行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相关资产运行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况。
七、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
本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资金投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19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管理,用于采购投资品种方向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保本型七天存款产品及结构性存款,期限为审议通过后十二个月内,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详见本公司于2023年2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燕东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本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使用累计不超过3亿元(含本数)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详见本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尚未到期的明细如下:
八、前次募集资金结余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累计投入3,702,454,827.45元,累计获得利息收入(减手续费)57,939,320.74元,募集资金结余111,997,870.26元,占前次募集资金净额的2.98%,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陆续投入。
九、结论
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9日
附表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期:2024年12月31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附表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期:2024年12月31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是指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至截止日期间,投资项目的实际产量与设计产能之比。
注2:基于成套国产装备的特色工艺 12 吋集成电路生产线项目一期项目于 2024 年 7 月开始产品达产,二期项目正在建设过程中,仍处于投入期,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实现销售收入 77,755,727.17 元。
注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适用于核算产能利用率,也无法单独核算效益,详见本报告五、(二)。
证券代码:688172 证券简称:燕东微 公告编号:2025-042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燕东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4月2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2025年5月8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爱清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实际出席监事5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5月9日
证券代码:688172 证券简称:燕东微 公告编号:2025-041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5月27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5月27日15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51号3号楼114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5月27日
至2025年5月2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经公司于2025年5月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公司将在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5年5月23日(上午9:30-12:00,下午14:00-17:00)
(二)登记地点: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51号
(三)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法人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须在2025年5月23日下午17:00点前送达或电子邮件发送至公司投资证券部)。不接受电话登记;
4.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需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参会。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51号
邮政编码:100176
电话:010-50973019
传真:010-50973016
邮箱:bso@ydme.com
联系人:霍凤祥、赵昱琛
(二)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本次股东大会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及交通费用。
特此公告。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5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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