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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新疆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330              证券简称:博纳影业        公告编号:2025-029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纳影业”)于2025年5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5〕12号)、《关于对于冬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5〕11号)、《关于对齐志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5〕13号)(以下合并统称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冬、齐志:

  经查,2022年,博纳影业及其子公司以支付信托理财款等形式,通过第三方向公司董事、副总裁齐志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20,992.68万元,构成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4年12月末,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已归还。博纳影业未按规定披露与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2023年,博纳影业及其子公司以支付信托理财款等形式,通过第三方向于冬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共计26,055.32万元,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4年12月末,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已归还。博纳影业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于冬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另外,于冬作为博纳影业的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的规定。

  2023年3月至2024年3月,齐志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另外,齐志作为博纳影业的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资金管理,提高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决定对于冬、齐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的问题,将充分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严格按照新疆证监局的要求,积极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增强合规意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及规范运作水平,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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