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食品 公告编号:2025-04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法院同意公司预重整,不代表法院最终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若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但即使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重整投资协议的履约风险:关于本次重整投资协议,可能存在因重整投资人筹措资金不到位等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虽然《重整投资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未生效、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一、公司重整及预重整事项概况
2024年8月9日,宁波中院作出(2024)浙02民诉前调595号《决定书》,决定对天邦食品进行预重整。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1)。
2024年8月27日,宁波中院作出(2024)浙02民诉前调595号《通知书》,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担任天邦食品预重整阶段的管理人(以下简称“预重整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指定预重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5)。
公司于2024年9月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1),公司债权人应于2024年10月8日(含当日)前向预重整管理人申报债权。
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6),意向重整投资人应于2024年10月20日18:00(预重整管理人可以根据招募情况决定延长报名期限)前,根据公告要求将报名材料提交至预重整管理人。
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披露了《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进展公告》,共收到5家产业投资人,2家财务投资人提交的正式报名材料。
2025年2月8日,公司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2024)浙02民诉前调595号之一《决定书》,宁波中院准许天邦食品的延期申请,决定延长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预重整期间至2025年5月9日。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收到法院延长预重整期限决定书及变更预重整管理人办公地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
2025年5月8日,公司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2025)浙 02 破申7号《决定书》,宁波中院准许天邦食品的延期申请,延长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预重整期间至 2025年11月9日。具体内容详见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法院延长预重整期限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
经投资人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定,最终确定厦门建发物产有限公司联合体为中选投资人。公司与联合体成员中的产业投资人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产业投资人基本情况及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产业投资人厦门建发物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物产”)、南宁漓源粮油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漓源”)与公司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建发物产的基本情况
1、基本工商信息
2、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建发物产致力于供应链增值,专注经营油脂油料、饲料原料、食品原料、农用物资等各类产品20余年,现已发展成为国内领先的农产品供应链运营商。建发物产持续布局全球化业务,实现国际供应链资源的有效配置,运营范围覆盖国内主要区域,在多个国家设立了分支机构,运营范围辐射北美、南美、欧洲、黑海、一带一路等全球农产品主产区。同时,公司依靠丰富的产区、销区粮食仓储资源以及公、铁、海运输资源,建立了完善的北粮南运体系。2024年,建发物产营业额超1,000亿元,年经营总量近3,500万吨,玉米、高粱、大麦、葵花籽粕等多个产品进口量连续多年稳居全国前三位。
建发物产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3、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建发物产提供的资料,建发物产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建发物产提供的资料,建发物产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建发物产的实际控制人为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5、投资的资金来源
根据建发物产提供的资料,建发物产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并提供了账面资金证明。截至2024年年底,建发物产货币资金为147,496.84万元,具备投资能力。
6、股权代持情况
根据建发物产提供的资料,建发物产与其他投资主体、天邦食品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代持股份的情形。
(二)与建发物产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厦门建发物产有限公司
乙方称为“投资人”,甲方与乙方合称为“双方”。
2、重整投资主体
由产业投资人乙方与产业投资人南宁漓源粮油饲料有限公司、财务投资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投资人北京双纳特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及乙方指定的其他财务投资人组成联合体参与甲方重整投资(下称“本次重整投资”)。
乙方应当确保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财务投资人与甲方另行按本协议约定及条款签署投资协议。乙方应当确保北京双纳特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将提供担保文件,担保文件内容为北京双纳特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对乙方及南宁漓源粮油饲料有限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在本次重整投资中的全部义务及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3、重整投资安排
3.1 投资目的
乙方有意通过本次重整投资,进行业务协同等,为甲方提供多方面的支持赋能,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各方的利益。
3.2 投资安排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甲方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由投资人取得重整后甲方2亿股转增股份(下称“标的股份”)。投资人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记载为准。
本次重整投资转增股份在交割至产业投资人和财务投资人后,剩余转增股份根据重整计划安排用于清偿破产债权。如清偿破产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剩余股份将处置变现,变现所得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3.3 投资人受让标的股份的每股对价为1.85元/股,对应所支付的现金(投资款)对价为370,000,000元(大写:叁亿柒仟万元整)。如投资人实际受让股份数量调整,实际支付投资款按上述对应的每股对价根据实际受让股份数量计算确定。
本次重整投资的投资款将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3.4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
4、经营方案
4.1 乙方确认并承诺,将于预重整方案及重整计划草案确定的赋能甲方未来经营的方案如下,并由乙方与甲方共同推进:
天邦食品在本次重整后将大幅度减轻债务压力、获得充足的重整资金,为未来的发展形成坚实的基础。乙方作为产业投资人,将积极利用自身及体系内各产业板块经营优势,为天邦食品未来经营发展提供供应链授信等支持。
在本次重整后,天邦食品将继续保持养殖和食品双主业协同的产业格局,坚持稳健经营、稳步推动产业纵向一体化,加强内部管理,风险控制,降本增效,完善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等措施,从根本上改善公司的生产经营。
5、保证金
5.1 为确保甲方预重整、重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预重整管理人银行账户支付的保证金金额为74,000,000元(大写:柒仟肆佰万元整),即投资款总额的20%(含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乙方逾期支付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2 重整计划经过宁波中院裁定批准后,乙方依据本协议支付的保证金自动等额(仅指本金,不含利息)成为投资款的一部分。
5.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保证金(包括转为投资款的保证金,下同)不予退还:
(1)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或主要债权人意见,需要对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但未导致对乙方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进行实质调整或对乙方的投资权益造成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乙方未能配合调整的;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单方终止本次重整投资的;
(3)乙方逾期履行投资款支付义务的;
(4)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法院未受理甲方重整、未批准重整计划而宣告甲方破产、重整计划未能执行、本次重整投资未能实施或无法实现等。
6、投资款支付安排
6.1 投资款应于重整计划经宁波中院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至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重整计划经宁波中院批准后,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要求需提前支付的,乙方按照甲方管理人要求的时间完成支付。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信息由甲方管理人另行书面通知乙方。
在乙方按时、足额支付保证金,且保证金转为投资款一部分的情况下,乙方需继续支付的投资款金额为296,000,000元(大写:贰亿玖仟陆佰万元整)。
6.2 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1)宁波中院裁定批准甲方的重整计划;
(2)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收到投资人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投资款。
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启动标的股份的交割,乙方应提供及时、必要的配合。
6.3 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或乙方指定的证券账户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完成交割。
7、协议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7.1 本协议由双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7.2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争议解决、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
7.4 虽有本协议项下的其他约定,非因双方原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1)甲方重整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撤回甲方重整申请获法院批准,最终甲方未能进入重整程序的;
(2)甲方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表决通过且未获得宁波中院批准,或者已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宁波中院批准的;
(3)甲方重整计划草案或重整计划对比本协议及乙方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如重整投资方案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发生实质变化,但双方未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进行调整的;
(4)宁波中院裁定终止甲方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甲方破产的;
(5)甲方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甲方被实施退市处理、主动终止上市、进入退市整理期的;
(6)若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或主要债权人意见,导致对乙方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进行实质调整或对乙方的投资权益造成实质不利影响,但双方未能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进行调整的;
(7)在证监会相关部门出具对重整无异议意见前,本次投资最终未获得乙方国资管理部门核准的;
(8)本次投资最终未依法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批准。
7.5 本协议根据第7.4条约定解除后,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和投资款予以退还(仅指本金,均不包括利息)。
7.6 出现本协议第5.3条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甲方违约。协议解除后,乙方已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投资款等)不予退还,同时乙方应承担相关赔偿、补偿责任及其他违约责任。
(三)南宁漓源的基本情况
1、基本工商信息
2、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南宁漓源为桂林力源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集团”)子公司。力源集团是一家全民持股的民营企业,被评为国家农牧龙头企业,自1953年创建以来,始终秉承“合作·创造·共赢”的经营理念,积极践行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用产业健康发展推动乡村振兴,业务涵盖粮油食品、饲料加工、畜禽养殖、生物科技等全产业链打造。力源集团目前拥有员工1.4万人,下属分子公司200多家遍布全国13个省份。2023年被评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排名第302位、“广西制造业100强,排名第7位、广西民营企业排名第3位”。力源集团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460亿元、总资产171亿元。
南宁漓源主营业务为全价饲料的生产及销售,产品现有“漓源”、“金漓源”、“金凯福”等多个品牌。南宁漓源从2011年起开始涉及农牧产业上下游的投资项目,2024年饲料销售总量737万吨,肉猪出栏49万头,母猪存栏6.6万头。
南宁漓源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3、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南宁漓源提供的资料,南宁漓源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南宁漓源提供的资料,南宁漓源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南宁漓源无实际控制人。南宁漓源的控股股东力源集团为全民持股民营企业,第一大股东为桂林力源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5、投资的资金来源
根据南宁漓源提供的资料,南宁漓源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并提供了账面资金证明。截至2024年年底,南宁漓源货币资金为42,617.45万元,具备投资能力。
6、股权代持情况
根据南宁漓源提供的资料,南宁漓源与其他投资主体、天邦食品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代持股份的情形。
(四)与南宁漓源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南宁漓源粮油饲料有限公司
乙方称为“投资人”,甲方与乙方合称为“双方”。
2、重整投资主体
由产业投资人乙方与产业投资人厦门建发物产有限公司、财务投资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投资人北京双纳特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及产业投资人厦门建发物产有限公司指定的其他财务投资人组成联合体参与甲方重整投资(下称“本次重整投资”)。
3、重整投资安排
3.1 投资目的
乙方有意通过本次重整投资,进行业务协同等,为甲方提供多方面的支持赋能,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各方的利益。
3.2 投资安排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甲方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由投资人取得重整后甲方2亿股转增股份(下称“标的股份”)。投资人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记载为准。
本次重整投资转增股份在交割至产业投资人和财务投资人后,剩余转增股份根据重整计划安排用于清偿破产债权。如清偿破产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剩余股份将处置变现,变现所得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3.3 投资人受让标的股份的每股对价为1.85元/股,对应所支付的现金(投资款)对价为370,000,000元(大写:叁亿柒仟万元整)。如投资人实际受让股份数量调整,实际支付投资款按上述对应的每股对价根据实际受让股份数量计算确定。
本次重整投资的投资款将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3.4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
4、经营方案
4.1 乙方确认并承诺,将于预重整方案及重整计划草案确定的赋能甲方未来经营的方案如下,并由乙方与甲方共同推进:
天邦食品在本次重整后将大幅度减轻债务压力、获得充足的重整资金,为未来的发展形成坚实的基础。乙方作为产业投资人,将积极利用自身及体系内各产业板块经营优势,为天邦食品未来经营发展提供供应链授信等支持。
在本次重整后,天邦食品将继续保持养殖和食品双主业协同的产业格局,坚持稳健经营、稳步推动产业纵向一体化,加强内部管理,风险控制,降本增效,完善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等措施,从根本上改善公司的生产经营。
5、保证金
5.1 为确保甲方预重整、重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预重整管理人银行账户支付的保证金金额为74,000,000元(大写:柒仟肆佰万元整),即投资款总额的20%(含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乙方逾期支付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2 重整计划经过宁波中院裁定批准后,乙方依据本协议支付的保证金自动等额(仅指本金,不含利息)成为投资款的一部分。
5.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保证金(包括转为投资款的保证金,下同)不予退还:
(1)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或主要债权人意见,需要对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但未导致对乙方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进行实质调整或对乙方的投资权益造成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乙方未能配合调整的;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单方终止本次重整投资的;
(3)乙方逾期履行投资款支付义务的;
(4)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法院未受理甲方重整、未批准重整计划而宣告甲方破产、重整计划未能执行、本次重整投资未能实施或无法实现等。
6、投资款支付安排
6.1 投资款应于重整计划经宁波中院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至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重整计划经宁波中院批准后,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要求需提前支付的,乙方按照甲方管理人要求的时间完成支付。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信息由甲方管理人另行书面通知乙方。
在乙方按时、足额支付保证金,且保证金转为投资款一部分的情况下,乙方需继续支付的投资款金额为296,000,000元(大写:贰亿玖仟陆佰万元整)。
6.2 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1)宁波中院裁定批准甲方的重整计划;
(2)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收到投资人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投资款。
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启动标的股份的交割,乙方应提供及时、必要的配合。
6.3 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或乙方指定的证券账户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完成交割。
7、协议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7.1 本协议由双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7.2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争议解决、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
7.4 虽有本协议项下的其他约定,非因双方原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1)甲方重整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撤回甲方重整申请获法院批准,最终甲方未能进入重整程序的;
(2)甲方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表决通过且未获得宁波中院批准,或者已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宁波中院批准的;
(3)甲方重整计划草案或重整计划对比本协议及乙方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如重整投资方案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发生实质变化,但双方未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进行调整的;
(4)宁波中院裁定终止甲方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甲方破产的;
(5)甲方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甲方被实施退市处理、主动终止上市、进入退市整理期的;
(6)若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或主要债权人意见,导致对乙方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进行实质调整或对乙方的投资权益造成实质不利影响,但双方未能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进行调整的;
(7)本次投资最终未依法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批准。
7.5 本协议根据第7.4条约定解除后,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和投资款予以退还(仅指本金,均不包括利息)。
7.6 出现本协议第5.3条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甲方违约。协议解除后,乙方已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投资款等)不予退还,同时乙方应承担相关赔偿、补偿责任及其他违约责任。
三、重整投资人作出的相关承诺、履约措施、履约能力及履约保障等
(一)相关承诺
产业投资人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履约措施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约定,产业投资人应向公司支付的保证金金额为1.48亿元。在投资人各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投资款时,上述保证金将自动转化为各自应支付的等额(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投资款。
(三)履约保障
若产业投资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将保证金或投资款支付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公司违约。协议解除后,产业投资人已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投资款等)不予退还,同时产业投资人应承担相关赔偿、补偿责任及其他违约责任。
四、关于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对价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产业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为1.85元/股。重整投资人认购股份将以货币形式支付对价,并在支付全部价款后办理股票登记过户手续。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第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的,应当明确重整投资人相关信息及其参与重整的条件、获得的股份数量和价格,合理确定重整投资人投入资金的用途。重整投资人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实际控制人情况、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等。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五十。市场参考价为重整投资协议签订日前二十、六十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规定,本次重整中,投资人获得股份的市场参考价为本协议签订之日即2025年5月8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3.22元/股。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每股对价不低于该市场参考价的50%。
综上,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股份受让对价公允、合理,引入重整投资者过程中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重整投资者最终受让股份的价格、股份数量等内容以宁波中院最终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五、本次签署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是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程序的必要环节,有利于推动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实施情况最终以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若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得以顺利推进并重整成功,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同时在引入重整投资人后,注入增量资金,恢复和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签署前,重整投资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公司重整完成后,建发物产预计持有上市公司2亿股股份,南宁漓源预计持有上市公司2亿股股份,上市公司控制权将不发生变更。
六、风险提示
1、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法院同意公司预重整,不代表法院最终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若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但即使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关于本次重整投资协议,可能存在因重整投资人筹措资金不到位等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虽然《重整投资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未生效、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2025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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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食品 公告编号:2025-047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
法院延长预重整期限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邦食品”)于2024年8月9日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送达的(2024)浙02民诉前调595号《决定书》,宁波中院决定对天邦食品进行预重整,预重整期间为六个月。2024年8月27日,公司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2024)浙02民诉前调595号《通知书》,宁波中院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公司预重整管理人。2025年2月8日,公司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2024)浙02民诉前调595号之一《决定书》,宁波中院准许天邦食品的延期申请,决定延长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预重整期间至2025年5月9日。
一、 本次延长预重整期间具体情况
2025年5月8日,公司向宁波中院申请再次延长六个月预重整期间。
2025年5月8日,公司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2025)浙02破申7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宁波中院准许天邦食品的延期申请,决定延长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预重整期间至2025年11月9日。
在公司预重整期限延长期间,预重整管理人将继续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宁波中院的要求履行相关职责,公司也将积极配合完成预重整管理人及法院的相关工作,稳步推进公司预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风险提示
1、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预重整管理人,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重整是否成功也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的相关规定,如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在重整申请受理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
3、公司股票可能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法院正式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相关公司信息均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5)浙 02 破申7号】。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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