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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332    证券简称:锡装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8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8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谊路36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五)股东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5人,代表股份82,942,4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0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81,31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1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9人,代表股份1,632,4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4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9人,代表股份1,632,4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9人,代表股份1,632,4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41%。

  (六)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曹洪海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出席,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2,862,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0%;反对71,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4%;弃权8,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2,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04%;反对71,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75%;弃权8,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2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二)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82,867,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0%;反对66,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3%;弃权8,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7,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767%;反对66,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12%;弃权8,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2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三)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82,866,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0%;反对67,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3%;弃权8,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6,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277%;反对67,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02%;弃权8,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2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四)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82,866,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0%;反对67,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3%;弃权8,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6,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277%;反对67,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02%;弃权8,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2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2,809,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2%;反对123,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2%;弃权8,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99,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789%;反对123,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90%;弃权8,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2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六)审议通过《公司董监高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2,732,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67%;反对201,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6%;弃权8,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2,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315%;反对201,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264%;弃权8,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2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2,867,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8%;反对64,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2%;弃权9,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7,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195%;反对64,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10%;弃权9,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9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2,862,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8%;反对69,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2%;弃权9,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2,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133%;反对69,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72%;弃权9,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9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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