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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317           证券简称:天味食品           公告编号:2025-05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5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年4月22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的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064,996,294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2,201,008股后,以参与权益分派的总股本1,062,795,28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5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584,537,407.3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价格参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数为1,062,795,286股,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具体如下: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062,795,286×0.55)÷1,064,996,294≈0.5489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5489)÷(1+0)=(前收盘价格-0.5489)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邓文先生、唐璐女士、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5元;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5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495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49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该类股东需本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在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相关持股证明、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9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55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8-82808166

  特此公告。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0日

  

  证券代码:603317          证券简称:天味食品        公告编号:2025-057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后

  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16元/股(含)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15.45元/股(含)

  ● 回购价格调整起始日期:2025年5月16日(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 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1,800万元至3,600万元,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不低于2,000,000股且不超过4,000,000股,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6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公告编号:2025-052)和《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54)。

  二、 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根据回购股份方案中“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因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参与权益分派的总股本1,062,795,286股为基数,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5元(含税),公司将于2025年5月16日完成2024年度权益分派工作。因此,公司将对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三、 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具体情况

  根据回购方案,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16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15.45元/股(含),具体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公司2024年度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转增股本和派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062,795,286×0.55)÷1,064,996,294≈0.5489元/股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6-0.5489)÷(1+0)≈15.45元/股(含,保留两位小数)

  四、 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均无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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