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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57              证券简称:三晖电气            公告编号:2025-02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9日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光路与第十九大街交汇处三晖工业园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坤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5年5月9日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3人,代表股份44,872,34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9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受股东委托的代表人5人,代表股份44,345,54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7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8人,代表股份526,8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0人,代表股份527,7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9%。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股东大会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2024年年度述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4,850,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3%;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2%;弃权1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0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741%;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92%;弃权1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667%。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4,864,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8%;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408%;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4,864,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8%;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408%;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4,864,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8%;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408%;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4,864,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8%;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408%;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4,862,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1%;反对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1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187%;反对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方案以及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4,864,5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6%;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2%;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219%;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9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0%。

  8、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4,864,5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6%;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2%;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219%;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9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0%。

  9、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4,864,5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6%;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219%;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32%;弃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49%。

  1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4,864,5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6%;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2%;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219%;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9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宽、包智渊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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