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5月9日在《证券日报》及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发布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25年5月10日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发布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合同》”)的有关规定,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份额代码:970049,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管理人”)经与本集合计划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5年5月14日起至2025年6月13日17:00止(纸质投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投票表决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电话、短信授权以集合计划管理人相应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表决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
4、会议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4层
邮政编码:200125
联系人:董小燕
联系电话:021-20333819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背面注明系用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之用(如“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关于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5月13日,即该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纸质表决票见附件二。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www.longone.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以上各项及本公告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5年5月14日起至2025年6月13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
收件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4层
邮政编码:200125
联系人:董小燕
联系电话: 021-20333819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背面注明系用于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之用(如“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其他投票方式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授权
为便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会议,使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本次会议上充分表达其意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集合计划份额数计算,一份集合计划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授权无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集合计划份额以及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代理人)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电话和短信的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www.longone.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签字(如无公章)、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4)授权文件的送达
份额持有人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2、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为方便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参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自2025年5月14日起至2025年6月13日17:00止(以集合计划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拨打集合计划管理人客服电话(95531)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待确认份额持有人同意参与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授权集合计划管理人进行投票,并以回答集合计划管理人人工坐席提问方式核实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集合计划管理人也可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待确认份额持有人同意参与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授权集合计划管理人进行投票,并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集合计划管理人人工坐席提问方式核实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
集合计划管理人核实份额持有人身份的提问包括但不限于份额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及预留手机号等。
为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对机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3、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为方便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参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自2025年5月14日起至2025年6月13日17:00止(以集合计划管理人指定短信平台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集合计划管理人通过指定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个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1)短信授权意见内容为“同意授权管理人投票+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海鑫增利+同意/反对/弃权”,三种表决意见中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例如,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同意本议案,则短信授权意见应为“同意授权管理人投票+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海鑫增利+同意”。请个人投资者务必按照上述格式要求回复短信。
(2)对于选择短信授权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其短信回复的内容不完整或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在投票截止前,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选择通过电话回访确认,从而按照公告要求完成电话授权。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为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所有通话过程将被录音。因运营商原因导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无法获取短信进行授权的情况,请投资者选择集合计划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授权。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集合计划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一次送达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纸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2)如果同一集合计划份额存在多次非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一次送达集合计划管理人的非纸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不能确定最后一次非纸面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3)同一委托人存在有效的纸面授权和有效的其他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4)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5)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全部集合计划份额的授权意见。
5、授权时间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授权之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集合计划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上述授权继续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集合计划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集合计划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集合计划管理人收到时间为准。2025年6月13日17:00以后送达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纸质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②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表决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③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集合计划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④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A.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B.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C.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集合计划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的条件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本次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关于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八、二次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各自代理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如果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代表本集合计划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重新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如有)。
九、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联系人:董小燕
客户服务联系电话:95531
传真:021- 50498827
网址:www.longone.com.cn
2、集合计划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联系电话:021-32169999
网址: www.bankcomm.com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78903
邮政编码:200041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十、重要提示
1、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根据《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会计师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集合计划资产列支。
3、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www.longone.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531咨询。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附件二: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议案的说明
特此公告。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2日
附件一:
关于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
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份额代码:970049,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5月13日《关于准予东海证券稳健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1〕1426号)准予,由东海证券稳健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对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的要求整改规范及合同变更而来,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管理人”、“东海证券”),集合计划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于2021年8月2日生效。
鉴于《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第四部分“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对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自《东海证券稳健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至本合同终止之间的期限。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综合考虑份额持有人需求及本集合计划的长远发展,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一致,提议本集合计划变更注册,将集合计划管理人由东海证券变更为集合计划管理人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基金”),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拟相应变更为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并调低相关费率、调整份额类别设置、估值方法、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限制、投资策略等内容。
本次变更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管理人变化:由东海证券变更为东海基金。
2、产品名称变化:由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运作方式变化:调整为发起式基金。
4、赎回费率变化:取消本集合计划份额(拟自《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自动转换为变更注册后的基金的D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5、投资范围变化:增加政府支持债券、存托凭证、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仅包括全市场的股票型ETF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股票型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不包括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FOF基金、可投资基金的非FOF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并根据投资范围的变化,相应调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和估值方法等内容。
具体修改内容和程序详见《关于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议案的说明》(附件四)。
如本次持有人大会议案表决通过,本集合计划将安排赎回选择期,以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如赎回、转换转出等,具体以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由于本集合计划需应对赎回等情况,份额持有人同意在赎回选择期豁免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关于开放期与封闭期的约定及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同时,为保证顺利实施本集合计划变更注册的方案,在预留赎回选择期的前提下,本次持有人大会议案通过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根据相应要求暂停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赎回业务,暂停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以后续公告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查看。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自基金管理人东海基金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后续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亦以基金管理人东海基金公告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查看并合理安排资金。
对于通过原为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购买、且该销售机构已与东海基金签订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具体机构名称以集合计划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在赎回选择期未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截至《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前一日其仍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将在《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自动变更为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D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依据《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原销售机构对相应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及其他交易。
对于通过原为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购买、但该销售机构未与东海基金签订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具体机构名称以集合计划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在赎回选择期未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截至《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前一日其仍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将在《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统一变更为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D类基金份额,并暂时登记至东海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临时账户上。投资者在《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后可通过东海基金或东海基金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东海证券)提交申请进行重新确认和登记,将对应份额确认至投资者的基金账户上。申请确认份额的投资者必须首先在东海基金直销柜台或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包括东海证券的营业网点)办理基金账户开立手续,具体开立基金账户规则以基金登记机构为准。若投资者在东海基金指定的销售机构已开立过基金账户的,可不再办理。在份额持有人完成份额确认之前,登记在临时账户的份额及其相应的收益分配方式统一为红利再投资,收益分配后的全部份额将继续登记在东海基金开立的临时账户,直至持有人办理完成份额确认手续。份额确认完成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依据《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相应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及其他交易。份额确认完成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机构选择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若持有人不选择,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份额确认的具体操作规则请投资者参照东海基金后续发布的相关公告。届时投资者可致电东海基金客户服务电话4009595531或东海基金指定的销售机构客服电话咨询。
为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议授权集合计划管理人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对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并办理本次变更注册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采取相关集合计划变更的措施以及确定集合计划变更各项工作的具体时间。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二: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www.longone.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或盖章后方为有效)。
附件三:
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先生∕女士∕单位代表本人∕本单位参加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投票截止日为__年_月_日的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集合计划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多个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所有集合计划份额。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登录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www.longone.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更换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鉴于《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及《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第四部分“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对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自《东海证券稳健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至本合同终止之间的期限。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综合考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需求及本集合计划的长远发展,为充分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经与集合计划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集合计划管理人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将集合计划管理人由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变更为其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基金”),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拟相应变更为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并调低相关费率、调整份额类别设置、估值方法、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限制、投资策略等内容。
本次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集合计划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次集合计划变更方案或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修改方案要点
本次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管理人变化:
由东海证券变更为东海基金。
2、产品名称变化:
由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产品类型变化:
由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存续期变化:
由“自《东海证券稳健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至本合同终止之间的期限。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变更为“不定期”。
5、份额类别设置变化:
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份额在《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变更为D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不开放申购,只开放赎回。
新设A类、C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
6、运作方式变化:
调整为发起式基金。
7、费率变化:
(1)管理费由0.6%/年变更为0.40%/年(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所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40%年费率计提)。
(2)托管费由0.18%/年变更为0.10%/年(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10%年费率计提)。
(3)取消本集合计划份额(拟自《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自动转换为变更注册后的基金的D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8、投资范围变化:
由“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变更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下同)、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国债期货、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仅包括全市场的股票型ETF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股票型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不包括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FOF基金、可投资基金的非FOF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同时,根据投资范围的变化,相应调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和估值方法等内容。
除上述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资产管理合同》以外,集合计划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更新、集合计划实际运作情况、集合计划托管人信息更新、变更后的基金特点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其他相关内容进行必要修订,具体修改内容请参见附件《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根据修订后的《资产管理合同》相应修订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三、变更的相关安排
1、赎回选择期
如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议案表决通过,本集合计划将安排赎回选择期,以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如赎回、转换转出等,具体以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赎回选择期期间,份额持有人可以将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赎回。对于在赎回选择期内未赎回的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将在《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自动变更为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由于本集合计划需应对赎回等情况,份额持有人同意在赎回选择期豁免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关于开放期与封闭期的约定及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2、管理人提请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管理人据此落实变更管理人及集合计划变更注册相关事项,并授权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暂停申购、赎回等。具体安排详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对于通过原为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购买、且该销售机构已与东海基金签订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具体机构名称以集合计划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在赎回选择期未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截至《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前一日其仍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将在《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自动变更为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D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依据《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原销售机构对相应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及其他交易。
对于通过原为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购买、但该销售机构未与东海基金签订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具体机构名称以集合计划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在赎回选择期未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截至《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前一日其仍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将在《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统一变更为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D类基金份额,并暂时登记至东海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临时账户上。投资者在《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后可通过东海基金或东海基金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东海证券)提交申请进行重新确认和登记,将对应份额确认至投资者的基金账户上。申请确认份额的投资者必须首先在东海基金直销柜台或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包括东海证券的营业网点)办理基金账户开立手续,具体开立基金账户规则以基金登记机构为准。若投资者在东海基金指定的销售机构已开立过基金账户的,可不再办理。在份额持有人完成份额确认之前,登记在临时账户的份额及其相应的收益分配方式统一为红利再投资,收益分配后的全部份额将继续登记在东海基金开立的临时账户,直至持有人办理完成份额确认手续。份额确认完成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依据《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相应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及其他交易。份额确认完成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机构选择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若持有人不选择,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份额确认的具体操作规则请投资者参照东海基金后续发布的相关公告。届时投资者可致电东海基金客户服务电话4009595531或东海基金指定的销售机构客服电话咨询。
4、本集合计划将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启动办理变更管理人及变更注册的相关交接手续。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另行发布相关公告。东海基金于《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对发起资金完成确认。
四、修改方案可行性
(一)法律层面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三)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第八十六条规定,“……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运作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属于特别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决议方可生效。本次变更管理人以及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有关事项的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修订方案不存在法律层面上的障碍。
(二)技术层面
为了保障本次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集合计划管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执行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集合计划管理人与投资者进行了充分沟通,保证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召开。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将公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更新招募说明书。管理人、托管人已就本集合计划变更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致准备,技术可行。因此,变更注册方案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五、方案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集或方案被否决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的相关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约定,本次大会召开需满足“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召集成功条件,以及“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的表决通过条件。
为防范出现大会不能成功召集或方案被否决的风险,在提议修改资产管理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集合计划管理人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意见,对资产管理合同变更方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如果本次议案未获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集合计划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本次议案。
(二)集合计划持有人集中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会议召开通知公告后,部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赎回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保持投资组合流动性,以应对可能发生的规模赎回对基金运作的影响,尽可能降低净值波动率。
(三)需申请重新确认和登记份额的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东海基金及其指定的销售机构收到投资者提交的对其持有的本集合计划份额申请进行重新确认和登记的申请材料后,将遵从谨慎性原则进行核对。若因投资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不符合基金登记机构相关操作规则要求、或虽办理了相关手续但其身份仍不能核实的,东海基金及其指定销售机构有权拒绝其份额重新确认和登记的申请,份额持有人后续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便利性将受到影响,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可及时联系相关机构了解份额重新确认和登记的具体操作规则。
附件:《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附件:
《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下转D2版)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