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晓嘉女士:
因你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的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谷晓嘉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5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联系电话0755-88666585),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如果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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