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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
方式召开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25 年5 月12日在管理人网站(www.citicsam.com)及《证券日报》披露了《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规定,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5月6日《关于准予中信证券套利宝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0】994号)准予,由中信证券套利宝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于2020年5月22日生效。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为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托管人”或“托管人”)。根据《操作指引》及《资产管理合同》对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本集合计划将于2025年6月30日到期。鉴于以上情况,为充分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集合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华夏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等有关事项,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 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5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6月20日17:00止(以本公告列明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或以集合计划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 会议计票日:表决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
4、 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6号东方通信城D座3层
邮政编码:310000
联系人:邱宏学
联系电话:0571-86078183
请在信封背面注明:“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5、 短信授权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短信授权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回复至集合计划管理人指定的短信平台。
6、 网络授权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网络授权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回复至集合计划管理人指定的网络平台。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华夏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华夏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5月12日,即该日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集合计划全体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享有本次会议的表决权。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 www.citicsam.com)下载并打印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2、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指本人在销售机构开户或参与本集合计划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如前述证件或证明有更新,需提供最新)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有效授权书等形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开户证明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指本人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代理人应提供由个人投资者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并提供个人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指本人在销售机构开户或参与本集合计划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如前述证件或证明有更新,需提供最新)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开户证明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代理人应提供由机构投资者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开户证明复印件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指本人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如前述证件或证明有更新,需提供最新)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开户证明复印件等);
(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指本人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如前述证件或证明有更新,需提供最新)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开户证明复印件等);
(6)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5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6月20日17:00止(以本公告列明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下述收件人:
收件人: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6号东方通信城D座3层
邮政编码:310000
联系人:邱宏学
联系电话:0571-86078183
请在信封背面注明:“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参与会议,集合计划管理人提供指定短信平台供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本集合计划部分销售机构可通过指定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投资者发送征集授权短信,持有人可根据征集授权短信的要求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回复时间自2025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6月20日17:00止(以集合计划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的短信接收时间为准)。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投票或授权。如因电信运营商等不可抗力或非管理人人为原因导致持有人无法获取短信进行授权,管理人不承担责任,请投资者采用纸质方式进行投票或选择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授权。
通过短信方式进行授权的,应当按照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反馈,反馈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弃权票。
5、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参与会议,自2025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6月20日17:00止(以集合计划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管理人和本集合计划部分销售机构会设立网络授权专区供个人投资者进行授权,由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根据授权人的表决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通过网络授权专区进行授权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使用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等信息进行验证,以核实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网络授权专区的访问方式为:(1)移动端:https://m.citicsam.com/holdmeet/ ;(2)PC端:https://m.citicsam.com/holdmeetweb/ 。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通过网络方式进行授权的,应当按照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反馈,反馈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弃权票。
6、授权的确定原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存在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无论表决意见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见计票;若多次授权但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投弃权票。
7、上述授权有效期自授权之日起至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但是,若本集合计划重新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否则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集合计划A类和C类计划份额的每一集合计划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本公告列明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表决时间在2025年5月15日前及2025年6月20日17:00时以后的,为无效表决。
(2)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投资者不能修改表决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增加任何文字对表决意见进行限制或增加前提),否则均视为“弃权”。
(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5)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六、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全体有效的参与表决的(含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本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本次议案按特别决议处理,须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及重新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全体有效的参与表决(含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参加(含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方可召开。重新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据本公告为参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若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除非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出新的有效表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据本公告为参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各类表决依然有效,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16层
联系电话:95548-5
联系人:统一客户联络中心
网址:www.citicsam.com
2、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5号北京inn大厦北京市方园公证523
联系电话:13671278926
联系人:叶欢江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联系人:丁媛
九、重要提示
1、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2025年6月20日17:00)前送达。
2、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集合计划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548转5咨询。
3、若《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限内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的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或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资产管理合同》可以继续延长期限,即使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仍有权不进行上述变更管理人和变更注册事项。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3日
附件一:《关于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华夏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华夏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三:《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附件五:《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附件一:
关于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华夏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是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管理的一只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20年5月22日完成公募化改造,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充分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按照《关于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华夏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二)的方案对本集合计划进行管理人变更和变更注册,同时对《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若《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限内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的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或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资产管理合同》可以继续延长期限,则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不进行上述变更管理人和变更注册事项。
同时,为保证顺利实施本集合计划的变更注册方案,本次持有人大会议案通过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赎回业务,暂停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以后续公告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查看。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自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基金”)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后续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亦以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公告为准,请投资者注意登录华夏基金网站(www.chinaamc.com)查看。
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管理人将在正式变更前安排不少于5个交易日的赎回选择期,以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如赎回、转出等),赎回选择期内赎回或转出不收取赎回费。具体时间安排详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在赎回选择期期间,由于需应对赎回、转出等情况,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本议案需根据《资产管理合同》成功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由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本议案如获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为实施产品变更管理人等变更注册方案,同意授权管理人办理本集合计划变更注册及法律文件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采取相关集合计划变更的措施以及确定集合计划变更各项工作的具体时间,并授权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具体安排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集合计划管理人: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二:
关于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华夏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下转D5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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