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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之一致行动人 部分股份质押公告

  证券代码:688550       证券简称:瑞联新材        公告编号:2025-04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刘晓春先生的一致行动人西安鑫宙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宙新材”)持有公司股份12,282,0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4%。鑫宙新材本次质押公司股份2,00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16.28%,占公司总股本的1.16%。

  一、本次股份质押情况

  公司近日接到股东刘晓春先生的一致行动人鑫宙新材的通知,获悉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已办理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质押股份未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担保,且相关股份不具有潜在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况。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鑫宙新材累计质押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单位:股

  

  上述质押事项如若出现其他重大变动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3日

  

  证券代码:688550        证券简称:瑞联新材        公告编号:2025-045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有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5月1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副71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刘晓春主持,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王银彬先生出席本次;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2为特别决议事项,未取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结果审议未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议案11未通过审议,其他议案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0,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3、本次会议的议案6、7、8、9、10、11、12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达、佀荣天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13日

  ● 报备文件

  (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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