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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 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02         证券简称:ST华通        公告编号:2025-03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人员于近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严正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7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一》”)、《关于对邵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7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二》”)、《关于对谢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7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三》”)、《关于对郦冰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8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四》”)、《关于对王一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8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五》”)、《关于对周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8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六》”)、《关于对黄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8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七》”),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一》的具体内容

  严正山: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12号),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公司2018-2022年年度报告商誉有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二是虚构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导致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上海盛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存在虚假记载。

  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未能保证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二》的具体内容

  邵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12号),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公司2018-2022年年度报告商誉有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二是虚构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导致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上海盛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以下简称《业绩承诺说明》)存在虚假记载。

  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未能保证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及《业绩承诺说明》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警示函三》的具体内容

  谢斐: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12号),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公司2018-2022年年度报告商誉有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二是虚构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导致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上海盛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存在虚假记载。

  你作为公司总经理,未能保证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警示函四》的具体内容

  郦冰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12号),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公司2018-2022年年度报告商誉有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二是虚构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导致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上海盛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以下简称《业绩承诺说明》)存在虚假记载。

  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未能保证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及《业绩承诺说明》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五、《警示函五》的具体内容

  王一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12号),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公司2018-2022年年度报告商誉有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二是虚构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导致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上海盛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以下简称《业绩承诺说明》)存在虚假记载。

  你作为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未能保证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及《业绩承诺说明》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六、《警示函六》的具体内容

  周宓: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12号),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公司2018-2022年年度报告商誉有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二是虚构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导致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上海盛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存在虚假记载。

  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保证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七、《警示函七》的具体内容

  黄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12号),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公司2018-2022年年度报告商誉有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二是虚构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导致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上海盛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存在虚假记载。

  你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八、相关情况说明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公司将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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