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55 证券简称:西大门 公告编号:2025-01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4月18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 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方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公司回购专户中持有的回购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5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191,547,440股,扣减公司回购专户中的3,106,332股后的基数为188,441,108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7,110,277.00元(含税)。公司2024年度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 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 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①根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后的股份数188,441,108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头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红利=(本次参与分配的股本数x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金额)+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88,441,108×0.25)÷191,547,440≈0.25元/股
②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5)÷(1+0)=前收盘价格-0.25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对象为:柳庆华、王月红、沈华锋。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相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22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225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5-84600929
特此公告。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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