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60 证券简称:荣旗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2025年5月13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淞北路30号,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钱曙光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3人,代表股份31,864,6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3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4,899,3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8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6,96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583%。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8人,代表股份3,352,8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207,5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3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6人,代表股份14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4%。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764,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6%;反对9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1%;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52,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026%;反对9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67%;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7%。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二)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764,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6%;反对9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1%;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2,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026%;反对9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67%;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7%。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三)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764,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6%;反对9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1%;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2,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026%;反对9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67%;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7%。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四)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763,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12%;反对9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5%;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1,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697%;反对9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95%;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7%。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五)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759,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14%;反对9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1%;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48,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73%;反对9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67%;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六)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48,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73%;反对9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67%;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48,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73%;反对9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67%;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0%。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钱曙光、汪炉生、朱文兵、王桂杰、柳洪哲合计所持股份数量为28,511,800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七)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759,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14%;反对9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1%;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48,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73%;反对9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67%;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八) 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2025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759,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14%;反对9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1%;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48,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73%;反对9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67%;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九)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759,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14%;反对9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1%;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48,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73%;反对9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67%;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委派了杨学良律师、杨莹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 《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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