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东方海洋 公告编号:2025-02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第一批投资者诉讼案件中,4名原告(綦领颜、王玲丽、王艳芳、张晖)案件一审后,公司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现山东高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青岛中院重审。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3. 涉案的金额:山东高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青岛中院重审,暂以原审判决确认债权金额31,260,474.56元以及原审被告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66,023元匡算预计索赔金额。
4.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4名原告一审判决后,公司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现山东高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青岛中院重审。由于重审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根据原审判决情况计提预计负债。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上述诉讼案件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第一批投资者诉讼案件
1. 案件基本情况概述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19年9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9号),部分中小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披露了《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第一批投资者诉讼案件中,4名原告王玲丽、綦领颜、张晖、王艳芳与被告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公司于2024年12月份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2023)鲁02民初1161号】判决如下:原告王玲丽对被告公司享有6,045,016.27元债权。案件受理费54,115元,由被告公司负担,因案件受理费原告王玲丽已预交,被告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王玲丽。《民事判决书》【(2023)鲁02民初1162号】判决如下:原告张晖对被告公司享有8,587,203.41元债权。案件受理费71,910元,由被告公司负担,因案件受理费原告张晖已预交,被告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张晖。《民事判决书》【(2023)鲁02民初1163号】判决如下:原告綦领颜对被告公司享有9,714,100.07元债权。案件受理费79,799元,由被告公司负担,因案件受理费原告綦领颜已预交,被告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綦领颜。《民事判决书》【(2023)鲁02民初1165号】判决如下:原告王艳芳对被告公司享有6,914,154.81元债权。案件受理费60,199元,由被告公司负担,因案件受理费原告王艳芳已预交,被告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王艳芳。公司于2024年12月份针对案件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提起上诉。2025年2月份,公司收到山东高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鲁民终176号—179号】,山东高院已接到公司诉王玲丽、綦领颜、张晖、王艳芳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上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公司于2025年4月份收到山东高院《传票》【(2025)鲁民终176号—179号】,定于2025年4月16日9:30开庭审理。
2. 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高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山东高院因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出裁定:《民事裁定书》【(2025)鲁民终176号】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中院【(2023)鲁02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青岛中院重审。上诉人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115元予以退回。《民事裁定书》【(2025)鲁民终177号】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中院【(2023)鲁02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青岛中院重审。上诉人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71,910元予以退回。《民事裁定书》【(2025)鲁民终178号】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中院【(2023)鲁02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青岛中院重审。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799元予以退回。《民事裁定书》【(2025)鲁民终179号】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中院【(2023)鲁02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青岛中院重审。上诉人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199元予以退回。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4名原告一审判决后,公司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现山东高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青岛中院重审。由于重审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根据原审判决情况计提了预计负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鲁民终176号、(2025)鲁民终177号、(2025)鲁民终178号、(2025)鲁民终179号】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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