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43 证券简称:春晖智控 公告编号:2025-04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3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星期二)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星期二)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路288号公司行政楼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梁柏松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6人,代表股份94,570,1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9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94,132,8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8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8人,代表股份43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89人,代表股份1,930,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人,代表股份1,493,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8人,代表股份43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6%。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466,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0%;反对9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5%;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26,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130%;反对9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26%;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44%。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466,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0%;反对9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5%;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26,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130%;反对9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26%;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44%。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460,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1%;反对9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5%;弃权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20,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229%;反对9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26%;弃权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45%。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466,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0%;反对9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5%;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26,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130%;反对9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26%;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44%。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465,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2%;反对9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4%;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25,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716%;反对9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40%;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44%。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的方俊律师、汪节云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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