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5 证券简称:湘潭电化 公告编号:2025-0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3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经开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大楼三楼C305会议室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干江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1人,代表股份210,487,2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382%。其中中小投资者259人,代表股份5,673,8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1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204,918,1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535%。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56人,代表股份5,569,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47%。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210,110,5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8210%;反对票326,6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1552%;弃权票5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238%。
2、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210,112,9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8222%;反对票337,2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1602%;弃权票3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176%。
3、通过《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210,113,9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8226%;反对票333,7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1586%;弃权票3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188%。
4、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210,112,1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8218%;反对票338,2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1607%;弃权票3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175%。
5、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10,109,7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8206%;反对票275,6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1310%;弃权票10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4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5,296,3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3.3458%;反对票275,6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4.8582%;弃权票10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7960%。
6、通过《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10,091,1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8118%;反对票357,2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1697%;弃权票3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185%。
7、通过《关于放弃商业机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在大会表决时,关联股东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和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均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5,255,6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2.6285%;反对票374,2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6.5960%;弃权票4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77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5,255,6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2.6285%;反对票374,2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6.5960%;弃权票4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775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2、见证律师:陈秋月、黄淑敏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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