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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每股分配比例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03        证券简称:海正生材         公告编号:2025-2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金额: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含税)调整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005元(含税)。

  ● 调整原因:自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股份回购,故本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动。公司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对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现金分红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一、调整前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于2025年5月8日召开了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2024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后的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0.60元(含税)。截至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日,公司总股本202,678,068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1,256,874股后的股本基数为201,421,194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2,085,271.64元(含税)。本年度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8,998,849.64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现金分红和回购金额合计21,084,121.28元,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59.38%。公司本年度不送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如在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比例。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5)。

  二、调整后利润分配方案

  自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由1,256,874股增至1,422,364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因此,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1,422,364股后,公司本次实际参与权益分派的股份数量为201,255,704股。

  基于上述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量变化,公司按照现金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由0.06元(含税)调整至0.06005元(含税),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原定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数)=12,085,271.64÷(202,678,068-1,422,364)≈0.06005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5位);

  (2)实际利润分配总额=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数)=0.06005×(202,678,068-1,422,364)=12,085,405.03元(含税,本次实际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公司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具体日期。

  综上所述,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为:以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202,678,068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数1,422,36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005元(含税),利润分配总额为12,085,405.03元(含税,本次实际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具体以权益分派实施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88203        证券简称:海正生材        公告编号:2025-29

  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正生材”)持股5%以上股东中国石化集团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资本”)持有公司股份15,686,2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4%。上述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并已于2024年2月19日起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经营发展资金需求,中石化资本计划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2,026,78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上述股份减持价格按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若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根据公司届时最新的总股本数量及减持计划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中石化资本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根据《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述减持主体承诺:

  (1)本公司/合伙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在发行人完成本公司/合伙企业认购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21年2月9日)起三年内,以两者孰晚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合伙企业于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合伙企业于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公司/合伙企业承诺减持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如本公司/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公司/合伙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合伙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合伙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进行的减持,减持期间内,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相关股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上述减持主体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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