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59 证券简称:药明康德 公告编号:临2025-03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5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议案》项下的回购方案(以下简称“2025年第一次回购股份方案”)的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为92.05元/股(含),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5年第二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议案》项下的回购方案(以下简称“2025年第二次回购股份方案”)的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为97.24元/股(含)。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2025年第一次回购股份方案的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为90.72元/股(含),2025年第二次回购股份方案的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为95.91元/股(含)。
回购价格上限调整起始日期:2025年5月21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一)2025年第一次回购股份方案
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议案》,同意使用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方案,回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2.05元/股(含),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及2025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会议材料》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32)。
(二)2025年第二次回购股份方案
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第二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议案》,同意使用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方案,回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7.24元/股(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批准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2025年第二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临2025-029)。
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2025年回报股东特别分红方案的议案》及公司于2025年5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分别调整2024年度利润分配总额及2025年回报股东特别分红总额的公告》,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即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2024年度现金红利0.98169元(含税);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2025年回报股东特别分红现金红利0.35000元(含税),合计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33169元(含税)(以下简称“本次利润分配”)。
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4年度及2025年回报股东特别分红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根据2025年第一次回购股份方案及2025年第二次回购股份方案,若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事宜,则自公司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做相应调整。
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
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后,2025年第一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回购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92.05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90.72元/股(含),2025年第二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回购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97.24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95.91元/股(含),均自2025年5月21日起调整。具体的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A股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由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根据A股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A股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股总股本=(2,498,060,516×1.33169)÷2,500,916,432≈1.33017元/股。
综上,2025年第一次回购股份方案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92.05-1.33017)÷(1+0)≈90.72元/股(保留两位小数),2025年第二次回购股份方案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97.24-1.33017)÷(1+0)≈95.91元/股(保留两位小数)。
若按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测算,2025年第一次回购股份方案项下回购股份数量预计为11,022,927股,约占公司于本公告日已发行总股本的0.3817%;2025年第二次回购股份方案项下回购股份数量预计为10,426,441股,约占公司于本公告日已发行总股本的0.3610%。具体回购数量及公司股本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回购实施完成时的实际情况为准。
四、其他事项说明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2025年第一次回购股份方案及2025年第二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5日
证券代码:603259 证券简称:药明康德 公告编号:临2025-036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及2025年回报股东特别分红
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1.33169元(含税),其中2024年度权益分派A股每股现金红利0.98169元(含税),2025年回报股东特别分红权益分派A股每股现金红利0.3500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2025年回报股东特别分红方案(以下简称“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回报股东特别分红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不适用本公告,H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有关情况详见本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17日、2025年3月26日、2025年4月29日及2025年5月6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及/或通函。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2025年回报股东特别分红方案的议案》及公司于2025年5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分别调整2024年度利润分配总额及2025年回报股东特别分红总额的公告》,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即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2024年度现金红利0.98169元(含税);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2025年回报股东特别分红现金红利0.35000元(含税),合计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33169元(含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A股总股本为2,500,916,432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A股股份2,855,916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公司A股股份总数为2,498,060,516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A股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A股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股总股本=(2,498,060,516×1.33169)÷2,500,916,432≈1.33017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1.33017)÷(1+0)=前收盘价格-1.33017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次分配无自行发放对象。
3. 扣税说明
(1)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本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1.33169元,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1.1985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香港市场投资者
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1.19852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4)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1.33169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可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20663091
特此公告。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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