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ST名家 公告编号:2025-05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家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8.6.3规定,于2023年4月27日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披露,并于5月29日、6月29日、7月31日、8月30日、10月9日、11月8日、12月8日、2024年1月9日、2月8日、3月8日、4月8日、5月8日披露了前述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详见《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二)》(公告编号:2023-05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三)》(公告编号:2023-056)、《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四)》(公告编号:2023-07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五)》(公告编号:2023-07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六)》(公告编号:2023-08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七)》(公告编号:2023-086)、《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八)》(公告编号:2024-00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九)》(公告编号:2024-016)、《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十)》(公告编号:2024-019)、《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十一)》(公告编号:2024-027)、《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十二)》(公告编号:2024-049)。
除上述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后续发生的新增诉讼、仲裁案件经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再次达到披露标准,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7月31日、2025年2月26日、3月13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公告编号:2024-079)、(公告编号:2025-011)、(公告编号:2025-023)。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8.6.3条规定,于2024年4月26日、6月19日、9月10日、2025年3月28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公告编号:2024-068)、(公告编号:2024-088)、(公告编号:2025-036)。
公司于2024年6月7日、7月8日、8月8日、9月9日、10月10日、11月9日、12月12日、2025年1月13日、2月14日、3月13日、4月14日披露了上述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详见《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一)》(公告编号:2024-061)、《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二)》(公告编号:2024-072)、《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三)》(公告编号:2024-081)、《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四)》(公告编号:2024-086)、《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五)》(公告编号:2024-094)、《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六)》(公告编号:2024-100)、《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七)》(公告编号:2024-104)、《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八)》(公告编号:2025-006)、《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九)》(公告编号:2025-014)、《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十)》(公告编号:2025-022)、《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十一)》(公告编号:2025-047)。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披露的部分案件于近期取得进展,具体情况详见附件《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二、本次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部分案件尚在开庭审理程序之中,尚未出具终局的有效裁决。公司将按照各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将密切关注相关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5月14日
附件:《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ST名家 公告编号:2025-055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阶段:诉前听证
2、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 案件金额合计:¥127,552,268.86元
4、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7.3条规定,该案件已达到重大标准,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27,552,268.86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上述各项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127,552,268.86元。
(3)事实和理由
2020年12月22日,原告和案外人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与被告签订了《城市中央会客厅夜间经济环境营造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的“城市中央会客厅夜间经济环境营造项目”(下称“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案外人进行设计,承包方式为综合单价包干。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288,117,155.50元,其中工程建安费为人民币279,280,905.00元(中标折率为98.85%),后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工程建安费修改为人民币242,308,433.33 元。
合同约定被告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生效且原告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后15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工程施工签约合同价的20%作为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月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0%以及审核后工程变更报告金额的70%进行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进度款支付总额上限原则上为工程施工费修订合同价的80%;原告在工程验收后递交结算书给被告,交被告审核和财政局审定工程结算价。取得财政局审定的结算审核结论书且资料移交给被告并经被告确认后30日历天内支付工程款付至审核结算价的97%,审核结算金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两年)并完成最终结清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员、材料按时入场进行施工,工程于2022年10月12日经原、被告、监理单位、案外人等竣工验收合格。2024年11月,原告向被告交付结算材料,结算总价为240,871,279.08元,被告不予结算一直拖延至今。
案涉工程质保期已届满,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全部工程款,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13,319,010.22元,仍有工程款人民币127,552,268.86元尚未付清,原告多次催促仍拖延支付。
(4)案件所处阶段:诉前听证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诉前听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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