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5-05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0日和2025年4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全资公司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全资公司江苏汇显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和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26.2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和2025年4月1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孙公司国显光电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1.5亿元。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由国显光电与工商银行在上述最高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业务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国显光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32.64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34.14亿元(其中占用2025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34.14亿元),本次担保后国显光电2025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22.86亿元。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 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4幢
5. 法定代表人:高孝裕
6. 注册资本:670,715.246304 万元人民币
7. 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
8. 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 国显光电为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合计持有100%股份的全资孙公司。国显光电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以下简称“甲方”)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第1.1条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8年4月17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第1.2条 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担保范围
根据第1.1条、第1.2条约定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
第4.1条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第4.2条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第4.3条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第4.4条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第4.5条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第五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乙方签字(自然人适用)或盖章(单位适用)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和担保范围除合同前述约定外,还包含甲方与债务人签署的相关合同而享有的债权或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
五、 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
持续、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需要。国显光电为公司直接和间接持股100%的全资孙公司,虽然国显光电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841,823.38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31.9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305,698.80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5.09%,对子公司担保为1,536,124.58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七、 备查文件
1. 《最高额保证合同》;
2.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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