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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149        证券简称:隆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上午10: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5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支脉河路289号隆华高材五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授权他人出席。

  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召集人: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韩志刚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人员: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9人,代表股份158,330,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2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47,145,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1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3人,代表股份11,185,3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1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6人,代表股份11,746,7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561,3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3人,代表股份11,185,3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13%。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参加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此外,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112,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9%;反对20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3%;弃权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28,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91%;反对20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62%;弃权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7%。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112,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9%;反对20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3%;弃权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28,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91%;反对20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62%;弃权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7%。

  3、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107,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1%;反对2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1%;弃权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23,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07%;反对2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45%;弃权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7%。

  4、审议通过《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102,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7%;反对2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9%;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18,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56%;反对2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84%;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0%。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107,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6%;反对2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5%;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22,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39%;反对2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33%;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

  6、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5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104,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0%;反对22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4%;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20,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27%;反对22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97%;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7、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111,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2%;反对2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8%;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27,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97%;反对2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94%;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9%。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106,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3%;反对2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8%;弃权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22,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97%;反对2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94%;弃权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9%。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102,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7%;反对2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6%;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该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18,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56%;反对2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86%;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8%。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102,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7%;反对2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6%;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18,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56%;反对2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86%;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8%。

  1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10,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194%;反对22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50%;弃权6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56%。其中,关联股东韩志刚、徐伟、薛浩已经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21,9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753%;反对22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89%;弃权6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58%。

  1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748,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1%;反对22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2%;弃权6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8%。其中,关联股东新余隆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德胜已经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51,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570%;反对22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74%;弃权6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56%。

  1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047,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7%;反对2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8%;弃权7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62,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832%;反对2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94%;弃权7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74%。

  14、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使用节余资金投资在建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114,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3%;反对2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1%;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30,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78%;反对2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46%;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张鼎新、刘会晴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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