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07 证券简称:联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二)本次会议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会议召集人: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晓林先生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6、 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8日(星期四)。
7、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榆东路558号公司会议室。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1人,代表股份108,097,6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1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07,675,1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1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9人,代表股份422,5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3人,代表股份2,404,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981,6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9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9人,代表股份422,5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8%。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修订稿)>的议案》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股东回报及分红制度,建立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修订稿)》。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040,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9%;反对3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弃权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46,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125%;反对3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83%;弃权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9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为落实新《公司法》要求,推动公司优化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修订)》等有关规定,相应修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并同步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治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034,8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9%;反对3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弃权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41,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879%;反对3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83%;弃权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3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丁伟律师、李子臣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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