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城地香江 证券代码:603887 公告编号:2025-05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履约风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到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的风险。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近期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项目定标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号:2025-037)。现定标公示期已结束,发包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承包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完成了“中国移动(宁夏中卫)数据中心 B区B01、B02号机房楼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的签署,公司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主要条款
1、项目名称:中国移动(宁夏中卫)数据中心B区B01、B02号机房楼EPC总承包项目
2、项目地点:中卫市工业园区西部云基地
3、发包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4、承包人:
(1)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主体)
(2)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一)
(3)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二)
5、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亿叁仟壹佰捌拾陆万叁仟柒佰零捌圆整(?1631863708.00元),其中设计费(含税)人民币(大写)陆佰肆拾捌万圆整(?6480000.00元);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叁亿叁仟捌佰柒拾陆万叁仟柒佰零捌圆整(?338763708.00元);机电施工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叁亿捌仟伍佰玖拾捌万陆仟圆整(?385986000.00元);机电设备购置费(含税)人民币(大写)玖亿零陆拾叁万肆仟圆整(¥900634000.00元)。
6、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5年4月30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025年5月15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7月30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92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7、违约责任:
1) 主合同通用条款中关于各方违约情形的约定: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 13.1.1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付款的,按应付未付金额的同期银行利息支付违约金。
15.1.2 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第 15.1.1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6)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7)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8)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9)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0)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2.2 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 15.2.1 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 主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各方违约情形的约定: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
15.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外违约行为:
1.因承包人原因发生质量事故、工程事故、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承包方承担全部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反文明施工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造成后果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2.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之前,必须保证投标书内承诺配备的施工机械设备、质检仪器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日期到场,以保证工程顺利开工。每迟到一日按2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到达到发包人通知的要求为止。
3.在工程实施期间,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进场必用的施工机械和质检仪器不得撤离现场,否则发包人将按1000元/台·天从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到设备重新进场为止。
4.承包人不得以材料价格、工程预算单价、变更单价、合同价款调整等经济问题未确定或未达到发包人要求而发生威胁发包人或停工或闹事等不良影响,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次。由此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5、本项目所有进场材料均需经发包人、监理人检查验收后方可进场使用,未经验收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施工。如发包人发现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未经验收的材料,则该单项工程全部返工处理,承包人自行承担全部费用,且每发生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该单项工程结算金额 30%的违约金。
6、所有隐蔽工程必须影像留档,否则不予结算。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的隐蔽工程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影像留档,若无隐蔽工程影像记录该项隐蔽工程,费用不予支付。发现隐蔽工程中不按照施工流程进行施工,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验收视为不合格,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该单项工程结算金额10%的违约金,出现2次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该单项工程结算金额 30%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7、承包人须严格按照国家、住建部颁布的施工规范、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设计文件要求的内容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有关规定、规范、验收办法等进行施工。若违反以上规定,造成返工处理的,返工费用及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8、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设计图纸审定明确后尽快组织完成预算编制与报审工作,正式报审时间不超过图纸确定后的45天,每逾期一天,扣除1万元违约金。
9、备品配件及材料界限划分要求:包工包料。若发现不合格材料、设备用于工程中,则该单项工程全部返工处理,承包人自行承担全部费用,且每发生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该单项工程结算金额 30%的违约金。
10、承包人若违反廉洁协议规定:因双方合作事项向发包人人员行贿或输送利益,承包人人员及其亲属,收受供应商馈送的现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等,要求供应商或接受发包人或供应商为其住房建修、婚丧嫁娶、出国等提供资助,介绍亲友从事与双方合作有关的业务活动,收受回扣,参加影响公正执行的高档娱乐、宴请、健身或旅游活动,由供应商报销应由承包人支付的费用或向发包人支付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经发包人确认存在上述任意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并将承包人违反本协议的情况报送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建议列入全集团供应商禁止合作名单。
5、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履约保证金将全部扣除,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内容,未按要求履行责任;
(2)承包人中标之后未按投标文件承诺向本项目派驻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办公设备及检测设备;
(3)承包人未经采购人同意将项目的全部或部分工作转给第三方完成的。
(4)承包人中标之后不配合发包人及监理人开展工作,不服从发包人入驻现场代表及现场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5)承包人违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廉洁承诺纪律的。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接到质量维保通知48 小时内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发包人从结算款及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5 日内支付至甲方,逾期支付的,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8、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本次投标系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结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根据联合体协议约定,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负责本项目招标范围内的土建部分工作任务: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招标范围内的设计部分工作内容;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招标范围内的机电部分相关工作任务。
二、发包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负责人:余云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670440654U
注册资本:-
住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新昌东路217号1号办公楼5层
经营范围:国内、国际移动通信业务(包括移动电话业务、数据业务、多媒体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国际互联网接入业务,IP电话业务,以及其它电信与信息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关联关系说明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发包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作为本次联合体成员已完成签署“中国移动(宁夏中卫)数据中心 B区 B01、B02 号机房楼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后续将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相应工作并取得相对应的收益,预计将对公司未来营收产生积极影响,具体对未来每年的营收影响以实际审计结果为准。
该事项属公司日常经营事项,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四、相关风险提示
合同履约风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到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国移动(宁夏中卫)数据中心 B区 B01、B02 号机房楼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签署完成版);
2、《联合体协议书》。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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