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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宝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四路303栋三楼多功能会议室。

  3、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吕海涛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及视频参会的方式召开,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0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61,725,6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47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46,252,7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266%。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5,472,9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05%。

  3、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1人,代表股份16,500,1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82%。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8人,代表股份15,472,9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05%。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59,304,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90%;反对2,346,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78%;弃权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079,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286%;反对2,346,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235%;弃权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9%。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59,304,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90%;反对2,347,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78%;弃权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079,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274%;反对2,347,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247%;弃权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9%。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59,304,9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91%;反对2,346,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78%;弃权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079,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292%;反对2,346,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229%;弃权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9%。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59,278,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43%;反对2,359,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0%;弃权8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052,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686%;反对2,359,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987%;弃权8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27%。

  5、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559,281,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49%;反对2,355,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4%;弃权8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056,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886%;反对2,355,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787%;弃权8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27%。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2025年度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9,374,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14%;反对2,277,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4%;弃权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148,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504%;反对2,277,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017%;弃权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9%。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9,375,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16%;反对2,276,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3%;弃权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149,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553%;反对2,276,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968%;弃权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9,256,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04%;反对2,393,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61%;弃权7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030,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329%;反对2,393,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059%;弃权7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12%。

  9、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9,292,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68%;反对2,345,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75%;弃权8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066,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535%;反对2,345,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138%;弃权8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27%。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32,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848%;反对2,345,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687%;弃权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081,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395%;反对2,345,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126%;弃权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9%。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45,174,413股,对该议案已回避表决。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的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1,355,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28%;反对10,241,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35%;弃权7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181,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617%;反对10,241,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722%;弃权7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61%。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古少波先生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1,100股,对该议案已回避表决。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1,355,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28%;反对10,239,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31%;弃权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181,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605%;反对10,239,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595%;弃权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00%。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古少波先生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1,100股,对该议案已回避表决。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9,153,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21%;反对2,446,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6%;弃权1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927,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098%;反对2,446,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284%;弃权1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18%。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易明辉律师、陈珍琴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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