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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84          证券简称:森麒麟         公告编号:2025-026

  债券代码:127050          债券简称:麒麟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大信街道天山三路5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秦龙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8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20,962,5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1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00,307,5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1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7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655,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4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8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540,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3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88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8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7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655,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48%。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0,108,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0%;反对64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4%;弃权206,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685,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801%;反对64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27%;弃权206,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72%。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0,101,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7%;反对65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6%;弃权207,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678,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545%;反对65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46%;弃权207,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09%。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9,981,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7%;反对6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7%;弃权336,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559,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039%;反对6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84%;弃权336,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77%。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9,958,9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73%;反对8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6%;弃权203,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536,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83%;反对8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51%;弃权203,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66%。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0,005,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2%;反对8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1%;弃权144,1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582,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920%;反对8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48%;弃权144,1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32%。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秦龙先生、林文龙先生、秦靖博先生、青岛森忠林企业信息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岛森伟林企业信息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岛森宝林企业信息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岛森玲林企业信息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本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480,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093%;反对88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70%;弃权170,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480,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093%;反对88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70%;弃权170,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37%。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9,907,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5%;反对88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7%;弃权170,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484,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244%;反对88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19%;弃权170,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37%。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0,104,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3%;反对62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5%;弃权235,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682,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673%;反对62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55%;弃权235,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7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谢强、孙佳悦

  3、法律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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