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209         证券简称:洪兴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度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下午14:30开始,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下午15:00。

  2、会议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粤能大厦4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郭梧文董事长

  6、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合规。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5名,所持(代表)股份54,754,1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78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5名,所持(代表)股份54,399,1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02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70名,所持(代表)股份35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1%。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代理人)共71名,所持(代表)股份3,255,0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900,0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5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0人,代表股份35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1%。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列席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54,733,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4%;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34,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71%;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8%;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61%。

  2、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54,733,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4%;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34,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71%;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8%;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61%。

  3、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54,733,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4%;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34,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71%;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8%;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61%。

  4、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54,737,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0%;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弃权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38,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62%;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0%;弃权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78%。

  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54,742,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2%;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43,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98%;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9%;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3%。

  6、关于《2024年度董事绩效考核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郭秋洪、周德茂、刘根祥对该议案回避表决,上述股东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51,309,653股,回避表决51,309,653股。

  总表决结果:

  同意3,425,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84%;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3%;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36,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63%;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5%;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2%。

  7、关于《2024年度监事绩效考核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54,735,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8%;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36,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55%;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5%;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0%。

  8、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54,738,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6%;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38,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54%;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8%;弃权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78%。

  9、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54,733,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0%;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34,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10%;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0%;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贞、胡文华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章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5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