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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789           证券简称:*ST建艺           公告编号:2025-07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年,原告汪汉桥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原告汪汉桥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汪汉桥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862.20元(已由原告预交),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汪汉桥已提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如下:

  “1、请求贵院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0304民初52680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贵院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或者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设计费和赶工奖11,677,032.79元及利息(以11,677,032.7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一审诉讼费、二审上诉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原告已申请上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相关案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5日

  

  证券代码:002789           证券简称:*ST建艺           公告编号:2025-080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5月15日9:15-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槟榔道8号建艺集团6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郭伟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6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9人,代表股份49,619,6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8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8,321,8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72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7人,代表股份1,297,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3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6人,代表股份1,034,9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6人,代表股份1,034,9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8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579,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9%;反对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弃权20,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4,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118%;反对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38%;弃权20,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43%。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593,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5%;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弃权20,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8,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356%;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01%;弃权20,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43%。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 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579,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9%;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弃权34,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4,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118%;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01%;弃权34,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81%。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 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589,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5%;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弃权24,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4,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491%;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01%;弃权24,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08%。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578,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7%;反对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7%;弃权20,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4,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538%;反对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18%;弃权20,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43%。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579,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9%;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弃权34,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4,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118%;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01%;弃权34,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81%。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579,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9%;反对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弃权20,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4,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118%;反对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38%;弃权20,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43%。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592,5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5%;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20,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7,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873%;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84%;弃权20,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43%。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579,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9%;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弃权34,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4,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118%;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01%;弃权34,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81%。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唐诗、尹雯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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