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17 股票简称:大洋生物 公告编号:2025-04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阳贵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5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上午9:15至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地点: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洋镇朝阳路22号。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9人,代表股份22,354,9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6130%。其中: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1,442,3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526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7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12,6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864%。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8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02,2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980%。
9、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董事长代表董事会汇报2024年度的工作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在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
2.表决结果:同意22,244,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39%;反对10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13%;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8%。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汇报2024年度的工作情况。
2.表决结果:同意22,244,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39%;反对8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50%;弃权2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11%。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1.议案内容: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要求,公司编制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2.表决结果:同意22,270,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29%;反对8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37%;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4%。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确认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议案内容: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日常经营需要进行了合理的预估,并对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进行确认。
2.表决结果:同意3,100,3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4444%;反对11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4560%;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487,9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077%;反对11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693%;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0%。
3.回避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陈阳贵、汪贤玉、仇永生、关卫军、徐旭平、陈旭君、汪贤高、钱建春、陈倍作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股东参与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公司根据经审计的2024年度财务报告,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进行决算并予以汇报。
2.表决结果:同意22,264,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38%;反对7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71%;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0%。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公司以持续稳定发展为目标,以提升竞争能力为重点,以2025年经营计划为依据,以经审计的2024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编制了2025年财务预算报告。
2.表决结果:同意22,264,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38%;反对7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71%;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0%。
(七)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的审计机构,具备执行相关审计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执业资格,工作勤勉尽责、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公司进行审计,熟悉公司业务,表现出较高的专业水平,鉴于双方合作良好,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审计费用80.00万元。
2.表决结果:同意22,254,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86%;反对7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71%;弃权2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501,3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1226%;反对7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820%;弃权2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954%。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考虑到股东利益及公司长远发展需求,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994,070股后的总股本83,005,93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上述利润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再行分配。公司2024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期间,公司总股本因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对象行权、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原因发生变动,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表决结果:同意22,228,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23%;反对12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33%;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475,3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1235%;反对12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535%;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0%。
(九)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2024年度薪酬情况的议案》
1.议案内容:根据公司薪酬管理规定和《高管年薪考核办法》相关考核兑现,对2024年度公司董事及监事的薪酬情况进行了确认。
9.01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非独立董事2024年度薪酬情况的议案》;
2.表决结果:同意22,237,8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62%;反对10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48%;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485,1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001%;反对10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926%;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72%。
9.02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薪酬情况的议案》;
2.表决结果:同意22,237,8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62%;反对10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48%;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485,1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001%;反对10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926%;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72%。
9.03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情况的议案》;
2.表决结果:同意22,237,8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62%;反对10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48%;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485,1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001%;反对10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926%;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72%。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监事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特制定本薪酬考核方案。
2.表决结果:同意22,240,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87%;反对10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27%;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487,9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077%;反对10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463%;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59%。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子公司向银行融资及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议案内容: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发展和生产经营需求,2025年度拟从银行融资金额不超过60,000.00万元(以下文中金额均以人民币计算且均含本数)。公司及子公司以自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机器设备等)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方式。同时,公司为子公司浙江舜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舜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恒洋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30,000.00万元。本次融资及担保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融资及担保额度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2025年度融资及担保事项前有效。
2.表决结果:同意22,260,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77%;反对8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75%;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507,8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724%;反对8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433%;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4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波、朱彦颖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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