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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5-2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召开地点:公司六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宋德武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大会的股东(代理人)440人,代表股份731,050,3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7312%。其中现场出席大会的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699,960,2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46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33人,代表股份31,090,1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64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433人,代表股份31,090,1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644%。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股东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9,616,5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39%;反对1,39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12%;弃权3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56,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882%;反对1,39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966%;弃权3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二)审议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9,607,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27%;反对1,39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10%;弃权4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47,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596%;反对1,39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921%;弃权4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3%。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审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9,627,7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54%;反对1,38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5%;弃权3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67,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243%;反对1,38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551%;弃权3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06%。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四)审议公司《2024年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9,585,9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97%;反对1,39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10%;弃权6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25,7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2898%;反对1,39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921%;弃权6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8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五)审议公司《2024年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8,411,4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90%;反对2,47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88%;弃权16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51,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5121%;反对2,47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675%;弃权16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04%。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六)审议公司《2024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9,451,5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13%;反对1,42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45%;弃权17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491,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575%;反对1,42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744%;弃权17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8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七)审议公司《确认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国有资本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化纤福润德纺织有限公司及关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152,3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3081%;反对1,39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6131%;弃权17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21,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所持股份的94.9547%;反对1,39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所持股份的4.4712%;弃权17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所持股份的0.574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八)审议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9,475,5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46%;反对1,39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03%;弃权18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15,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9347%;反对1,39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744%;弃权18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09%。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九)审议公司《授权董事会实施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和办理综合授信融资及贷款》;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6,395,3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632%;反对4,475,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22%;弃权17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3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274%;反对4,475,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956%;弃权17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77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吉林琴明世兴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佟艳芹、李明达

  3.结论性意见: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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