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8 证券简称:*ST赛隆 公告编号:2025-0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香洲区南湾北路31号2单元21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蔡南桂。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0人,代表股份112,789,2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08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99,648,8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61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8人,代表股份13,140,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61%。
(2)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57人,代表股份384,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1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7人,代表股份384,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18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750,8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0%;反对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039%;反对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36%;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25%。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750,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8%;反对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1%;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518%;反对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56%;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25%。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750,8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0%;反对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039%;反对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36%;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25%。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748,2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6%;反对3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3,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271%;反对3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04%;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2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纪勇健律师、龚雨辰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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