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27 证券简称:华宝新能 公告编号:2025-0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中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3人,代表股份93,477,7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1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90,165,8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4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7人,代表股份3,311,9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1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8人,代表股份5,207,7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895,8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9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7人,代表股份3,311,9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19%。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24,800,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846,609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3,953,391股)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3、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464,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4%;反对1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94,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73%;反对1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3%;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4%。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464,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4%;反对1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94,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73%;反对1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3%;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4%。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468,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反对7,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98,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8%;反对7,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4%;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465,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6%;反对1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2,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95,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94%;反对1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3%;弃权2,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3%。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5、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465,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6%;反对1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2,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95,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94%;反对1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3%;弃权2,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3%。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6、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463,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2%;反对11,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弃权2,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93,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0%;反对11,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7%;弃权2,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3%。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7、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408,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61%;反对1,067,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16%;弃权2,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38,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666%;反对1,067,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922%;弃权2,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3%。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8、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2025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450,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0%;反对24,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弃权2,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80,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96%;反对24,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91%;弃权2,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3%。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450,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7%;反对25,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弃权2,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80,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39%;反对25,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49%;弃权2,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3%。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89,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9%;反对1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0%;弃权4,3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89,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9%;反对1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0%;弃权4,3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1%。
本议案关联股东孙中伟、温美婵、深圳市钜宝信泰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嘉美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嘉美惠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已回避表决,回避股数合计88,270,000股,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为5,207,788股。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459,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6%;反对1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弃权4,3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89,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9%;反对1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0%;弃权4,3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1%。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89,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9%;反对1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0%;弃权4,3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89,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9%;反对1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0%;弃权4,3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1%。
本议案关联股东孙中伟、温美婵、深圳市钜宝信泰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嘉美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嘉美惠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已回避表决,回避股数合计88,270,000股,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为5,207,788股。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及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454,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9%;反对21,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弃权2,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84,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88%;反对21,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00%;弃权2,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3%。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除上述审议事项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于2025年4月2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韩美云、彭泽宇律师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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