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91 证券简称:明阳电气 公告编号:2025-02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09:15-09:25、0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横门兴业西路6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李泽明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1人,代表股份204,834,3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1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6,699,6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5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7人,代表股份158,134,6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51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6人,代表股份20,706,1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5人,代表股份20,706,0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23%。
3、公司在任董事8人,现场出席3人。董事长张传卫先生、董事张超女士、郭献清先生、孙文艺先生和独立董事张书军先生以及副总裁张永胜先生由于公务原因缺席会议;公司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姚兴存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副总裁胡连红先生、首席财务官刘文娣女士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4、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4,813,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6%;反对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684,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1%;反对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4,813,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6%;反对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684,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1%;反对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4,817,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6%;反对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688,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4%;反对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及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684,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1%;反对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4%;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684,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1%;反对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4%;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五)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2025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4,790,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6%;反对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662,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80%;反对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5%;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3,823,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64%;反对1,00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9%;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695,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169%;反对1,00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62%;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
(七)审议通过《关于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4,812,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684,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7%;反对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八)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4,820,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0%;反对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691,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9%;反对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4,817,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6%;反对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688,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4%;反对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周雨翔律师、梁恒瑜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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