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32 证券简称:三友联众 公告编号:2025-02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莆心湖中心二路27号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阶梯室。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宋朝阳先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33,967,8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919%。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33,188,3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5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779,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9%。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779, 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40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79, 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409%。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3,957,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5%;反对10,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9,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66%;反对10,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3,957,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5%;反对8,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1,09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9,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66%;反对8,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30%;弃权1,09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3%。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2024年度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述职。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3,957,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5%;反对8,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1,09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9,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66%;反对8,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30%;弃权1,09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3%。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3,957,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5%;反对10,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9,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66%;反对10,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5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3,957,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5%;反对10,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9,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66%;反对10,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3,946,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4%;反对8,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11,99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58,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183%;反对8,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30%;弃权11,99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86%。
(七)审议通过《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3,946,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4%;反对10,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58,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183%;反对10,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34%;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83%。
(八) 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3,957,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5%;反对10,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9,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66%;反对10,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审议通过。
(九)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3,946,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4%;反对10,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58,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183%;反对10,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34%;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8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钟婷;覃国飚。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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