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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279        证券简称:强邦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9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地点:安徽省广德市经济开发区鹏举路37号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郭良春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9人,代表股份122,053,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8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19,40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2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1人,代表股份2,653,5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8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4人,代表股份8,653,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6,00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1人,代表股份2,653,5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84%。

  7、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全部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967,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3%;反对8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0%;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8,567,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28%;反对8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30%;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967,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3%;反对8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0%;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8,567,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28%;反对8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30%;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

  3、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967,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3%;反对8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0%;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8,567,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28%;反对8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30%;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967,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9%;反对8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4%;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8,567,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70%;反对8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88%;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964,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1%;反对8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8,564,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15%;反对8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5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6、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2024年度薪酬确认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939,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9%;反对10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5%;弃权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8,539,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34%;反对10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03%;弃权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3%。

  7、审议通过《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确认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934,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0%;反对1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6%;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8,534,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79%;反对1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81%;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0%。

  8、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964,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1%;反对8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2%;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8,564,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15%;反对8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42%;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952,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3%;反对9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0%;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8,552,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40%;反对9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40%;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沙千里律师和崔蔚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9日

  

  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安徽省广德市经济开发区鹏举路37号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沙千里、崔蔚琳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委托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同意将该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5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关于董事2024年度薪酬确认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调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同意将该次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5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确认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调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25年4月25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公告同时刊登于2025年4月25日《证券时报》。会议公告并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人员、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1.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安徽省广德市经济开发区鹏举路37号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良春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1.3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本次股东大会公告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的途径。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出席证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19,400,3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252%。

  2.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的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A股股东共18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653,503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84%。基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未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2.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公告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公告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3.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列明的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3.2 本次股东大会在对上述议案现场表决时,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表决结果为计算依据。本次股东大会经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公告列明的下列议案。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良春先生当场宣布每一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每一议案均获审议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每一议案的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0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1,967,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3%;反对8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0%;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称“中小投资者”或“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567,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28%;反对8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30%;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

  2.00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1,967,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3%;反对8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0%;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567,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28%;反对8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30%;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

  3.00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1,967,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3%;反对8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0%;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567,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28%;反对8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30%;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

  4.00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1,967,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9%;反对8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4%;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567,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70%;反对8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88%;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

  5.00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5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1,964,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1%;反对8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564,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15%;反对8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5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6.00 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2024年度薪酬确认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1,939,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9%;反对10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5%;弃权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539,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34%;反对10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03%;弃权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3%。

  7.00 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确认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1,934,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0%;反对1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6%;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534,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79%;反对1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81%;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0%。

  8.00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1,964,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1%;反对8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2%;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564,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15%;反对8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42%;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

  9.00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1,952,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3%;反对9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0%;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552,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40%;反对9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40%;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5年5月19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顾珈妮

  见证律师:沙千里  崔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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