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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80            证券简称:卫光生物            公告编号:2025-0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5年5月19日14: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至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光侨大道3402号公司综合楼3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公司总股本为226,800,000股,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66,236,0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963%。其中,中小投资者共计10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806,0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963%。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64,43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000%。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0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806,0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63%。其中,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10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806,0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6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战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65,088,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097%;反对1,129,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797%;弃权17,6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65,088,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097%;反对1,129,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797%;弃权17,6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65,088,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097%;反对1,129,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797%;弃权17,6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65,00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05%;反对1,212,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297%;弃权16,3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7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9319%;反对1,212,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1617%;弃权16,3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064%。

  5.《关于增加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65,089,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100%;反对1,130,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801%;弃权16,3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9%。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魏萌、冯丽柔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0日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法律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电子数据等各项资料并保证该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有关副本材料、电子数据与原始材料一致。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和材料进行核查、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

  (一)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3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202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19日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方式以及会议内容等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0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6,236,0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本总额的73.296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0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06,0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本总额的0.796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4,43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本总额的72.500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本总额的0%。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06,0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本总额的0.7963%。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0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06,0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本总额的0.7963%。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三)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因此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不对其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5项议案,无人提出新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1、《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088,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97%;反对1,129,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97%;弃权17,6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2、《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088,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97%;反对1,129,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97%;弃权17,6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3、《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088,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97%;反对1,129,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97%;弃权17,6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4、《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00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05%;反对1,212,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97%;弃权16,3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1.9319%;反对1,212,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7.1617%;弃权16,3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9064%。

  5、《关于增加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089,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00%;反对1,130,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01%;弃权16,3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推选了监票人、计票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监票、计票的全过程。根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以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表决权的票数同意通过。

  (三)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魏  萌

  经办律师:冯丽柔

  负责人:宋  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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