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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002066        证券简称:瑞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管理。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12月3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了自查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5年1月21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经核查,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具体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9名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公司结合本激励计划的进程对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审核后,上述人员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行为均系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通过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筹划、论证、决策过程中已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限定参与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核查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 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002066        证券简称:瑞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5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1)已于2025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9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北京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27号楼公司第二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荣建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8、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6人,代表股份93,190,2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421%。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92,877,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0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4人,代表股份31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4%。

  9、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5人,代表股份49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3%。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人,代表股份18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4人,代表股份31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4%。

  10、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139,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5%;反对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该事项属于应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4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916%;反对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476%;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9%。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139,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1%;反对5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6%;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该事项属于应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104%;反对5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287%;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9%。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139,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1%;反对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该事项属于应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104%;反对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476%;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139,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5%;反对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4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916%;反对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476%;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9%。

  5、审议通过《关于废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137,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8%;反对5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9%;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4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669%;反对5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722%;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9%。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为下属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137,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8%;反对5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4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669%;反对5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华东瑞泰2025年为其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137,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3%;反对5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2%;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857%;反对5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331%;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2%。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124,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4%;反对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事项属于应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477%;反对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124,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4%;反对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事项属于应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477%;反对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126,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1%;反对6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事项属于应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2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724%;反对6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2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124,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4%;反对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事项属于应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477%;反对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张文亮律师和卞振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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