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1 证券简称:中顺洁柔 公告编号:2025-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2025年5月19日(星期一)14: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15:00。
4、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刘鹏先生主持。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地址: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379人,代表股份688,780,9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75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6人,代表股份643,700,7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8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3人,代表股份45,080,2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3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377人,代表股份45,080,6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3人,代表股份45,080,2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34%。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7,842,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8%;反对669,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2%;弃权268,8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142,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84%;反对669,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52%;弃权268,8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64%。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7,806,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5%;反对682,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0%;弃权292,5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106,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381%;反对682,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29%;弃权292,5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0%。
会议还听取了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7,822,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8%;反对686,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6%;弃权272,3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121,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34%;反对686,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24%;弃权272,3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42%。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7,834,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6%;反对662,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1%;弃权284,3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134,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005%;反对662,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88%;弃权284,3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08%。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7,590,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1%;反对785,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0%;弃权405,8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889,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581%;反对785,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16%;弃权405,8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03%。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7,786,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6%;反对765,6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2%;弃权229,0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085,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34%;反对765,6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84%;弃权229,0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81%。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6,935,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1%;反对1,596,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8%;弃权249,1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235,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062%;反对1,596,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10%;弃权249,1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27%。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6,955,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0%;反对1,580,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4%;弃权244,6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255,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517%;反对1,580,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56%;弃权244,6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27%。
9、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7,349,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21%;反对1,163,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9%;弃权268,2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648,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237%;反对1,163,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12%;弃权268,2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51%。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7,197,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02%;反对1,321,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9%;弃权261,1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497,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883%;反对1,321,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3%;弃权261,1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93%。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任桓、吉李根
3、结论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002511 证券简称:中顺洁柔 公告编号:2025-29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5年5月19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在选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9)。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拟相应回购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617.82万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相应减少617.82万元,将由129,255.6013万元减少至128,637.7813万元,投资总额将由129,255.6013万元减少至128,637.7813万元,股份总数将由129,255.6013万股减少至128,637.7813万股。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提出权利要求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一)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债权人可采取现场、邮箱、邮寄等方式进行申报,债权申报联系方式如下:
1、公司通讯地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
2、现场申报登记地点及时间:董事会办公室,工作日时间:8:30-17:30
3、申报时间:2025年5月20日至2025年7月3日
4、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夏
联系电话:0760-87885678
传真号码:0760-87885669
工作邮箱:dsh@zsjr.com
(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特别提示: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来函请在信封注明“申报债权”字样;上述信函发出后请与公司联系人电话确认。
特此公告。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9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A0233号
致: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公开发布了《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 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在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刘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79人,代表股份688,780,97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750%(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股份数)。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 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687,842,5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638%;
反对669,5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72%;
弃权268,8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90%。
(二) 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87,822,2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85%;
反对682,0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90%;
弃权292,5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25%。
(三) 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87,822,2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608%;
反对686,3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96%;
弃权272,3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95%。
(四) 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687,834,4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626%;
反对662,1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61%;
弃权284,3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13%。
(五) 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687,590,0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271%;
反对785,1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140%;
弃权405,8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89%。
(六) 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同意687,786,2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56%;
反对765,66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112%;
弃权229,0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33%。
(七)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686,935,4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321%;
反对1,596,3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318%;
弃权249,1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62%。
(八)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686,955,9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350%;
反对1,580,3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294%;
弃权244,6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55%。
(九) 表决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687,349,1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921%;
反对1,163,6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689%;
弃权268,2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89%。
(十) 表决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687,197,9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702%;
反对1,321,9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919%;
弃权261,1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79%。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作了述职报告。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九项至第十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吴任桓
吉李根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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